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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审查

李林涛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9月26日 上午 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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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行政机关在支付补偿款后,能否依据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不经被征收人同意直接拆除被征收人房屋?(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八批)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问题3:行政机关在支付补偿款后,能否依据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不经被征收人同意直接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答疑意见:从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看,即便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了相关拆除情形,也并不等同于行政机关有权直接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为行政协议签订方的行政机关和对行政协议有相应监督职权的行政机关,有权作出带有要求限期履行内容的行政决定。被征收人收到行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咨询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9月26日 上午 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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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刚刚明确:业委会成员索财办事,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其他共犯判同罪!

本文由“最高判例”公众号编辑、整理,编写人:陈鸣鹤裁判摘要:被告人陈某、龚某东身为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与被告人刘某军共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刘某军的辩护人提出,刘某军不是业主委员会委员,仅是业主代表,不具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身份。经查,刘某军虽不是业主委员会成员,但其与具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身份的陈某、龚某东共谋,并共
9月26日 上午 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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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五巡法庭:民商事热点纠纷案件法官会议纪要(一)|2024.9整理

转自:最高裁判实务1、建设工程施工转包合同的结算是否应以承包合同的结算为前提?【观点一认为】本案转包合同采用的结算标准与承包合同相同。因而承包合同与转包合同具有牵连关系,不能作为完全相互独立的合同看待。承包人在收到实际施工人的结算资料后转交给发包人的行为,不构成对工程价款的认可。发包人未审核同意结算资料的,实际施工人无权请求结算。特别是在发包人与承包人已另案发生诉讼的情况下,将可能导致同一个工程在不同案件中出现不同金额的工程价款。另外,实际施工人提交的结算资料普遍存在“水分”。如果本案按照结算资料支持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价款,而在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另案诉讼中发包人提出有效抗辩,则可能导致承包人承担巨额差价损失。【观点二认为】本案转包合同只是约定按照承包合同定额结算,而非以前者结算为前提。转包合同与承包合同仍然属于独立的合同。转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提交的结算资料未进行审核即提交发包人,且在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后仍未就结算资料欠缺真实合理性提出有效抗辩,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即便由此导致承包人可能承担一定的损失,亦应视为其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不能作为其拒绝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价款的理由。【法官会议意见】同意观点二。承包合同与转包合同仅具有事实上的牵连关系而非法律上的牵连关系,分属于独立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无特殊约定的情形下,转包合同的结算不以承包合同的结算为前提。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提交结算资料后,承包人理应在合理期间内审核并及时向实际施工人提出核定意见。承包人未对结算资料提出异议,而仅以发包人尚未与其结算作为抗辩事由的,应不予支持。即便在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不同诉讼中可能会出现工程价款差异,但此种差异乃是两个合同事实牵连关系的体现,不能作为其具有法律牵连的理由。实际施工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具有“水分”只是可能而非现实,且承包人可以通过审核结算资料挤掉“水分”,而不能将此项工作完全交由发包人处理。承包人长期怠于行使此项权利,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2、以物抵债协议达成后,债权人是否有权选择履行旧债?【观点一认为】以物抵债协议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给付,以消灭旧债的合同,属于代物清偿。根据债法原理,清偿是消灭债的方式之一,需债权人实际受领抵债物并取得所有权才发生清偿的效果。基于此,以物抵债协议是实践性合同,在抵债物的所有权未转移至债权人前,以物抵债协议未成立。因此,债权人仅能要求债务人履行旧债。此外,即使以物抵债协议成立,在实际履行前旧债未消灭,而当事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目的也是清偿旧债。因此,债权人亦可选择要求债务人履行旧债达到清偿债务的法律效果。【观点二认为】以物抵债协议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双方民事权利义务的安排,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应以《合同法》的规定确定协议的效力。《合同法》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在认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成立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当事人未特别约定以债权人实际受领抵债物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情况下,以物抵债协议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履行不能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旧债。【法官会议意见】同意观点二。以物抵债协议作为民事合同,其成立要件受制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确立了以诺成合同为原则、以实践合同为例外的合同成立规则。《合同法》分则中未规定以物抵债协议,该协议属于无名合同,参照与其性质最相近的买卖合同的规定,以物抵债协议应为诺成性合同。在当事人未约定以债权人实际受领抵债物作为以物抵债协议成立要件的情况下,该协议自双方达成合意时即成立。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是为了清偿旧债,在以物抵债协议未履行前新债与旧债并存,但基于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平等保护,以及对当事人行为的可预期性要求,为了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在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履行障碍时,当事人不得单方要求履行旧债。3、合同履行过程中,
9月25日 下午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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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给母亲打借条,儿媳未签字,是否有还款义务?

来源:平度法院、青岛中院、山东高法现代生活中年轻人经济压力较大,父母因对子女的疼爱而对子女进行经济帮扶与生活照料的现象屡见不鲜。如果父母给付款项时,儿子单方出具了借条,那么儿媳是否有共同还款的义务呢?
9月25日 下午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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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观点:当事人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没有通知鉴定人出庭,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转自:民事法律参考(2019)最高法民申968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滩涂租赁合同纠纷。根据姜茂聚的再审申请,本案审查的重点是:一审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是否程序违法;二审未支持姜茂聚主张的损失,是否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一)关于一审、二审是否程序违法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一审法院在姜茂聚和长会口村委会均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没有通知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就予以采信,违反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二审法院认为案涉鉴定报告不能证明姜茂聚主张的损失,故没有予以采信。因此,虽然一审法院没有通知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存在错误,但是鉴于二审法院没有将该鉴定报告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姜茂聚据此主张二审程序违法,理由不能成立,其此项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二)关于二审未支持姜茂聚主张的损失是否存在错误问题根据二审认定,长会口村委会与姜茂聚之间为滩涂租赁合同关系,长会口村委会在与姜茂聚的租赁合同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将案涉滩涂在内的海域、滩涂另行承包给万盈水产,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姜茂聚申请一审法院对其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鉴定,还提供了三份购买贝苗的收据,对其主张的损失尽到了初步举证责任。姜茂聚请求判令长会口村委会赔偿其为养殖所投入的损失和预期经营损失,应适当予以支持。补充鉴定报告虽然载明鉴定报告所载“养殖区内现存贝类的总评估价值为805423元”为姜茂聚3年经济损失,但是,该数额为案涉养殖区内2017年5月鉴定当时现存贝类的评估价值,而姜茂聚的经营损失应为扣除捕捞、销售贝类所支出的相应成本后的收入。而且,万盈水产于2014年11月在案涉滩涂进行施工,姜茂聚的损失应当自2014年11月开始计算,至合同期满的2016年5月31日,为1年6个月,而非姜茂聚主张的3年。因此,一审判决按照鉴定结论全部支持姜茂聚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而二审判决以姜茂聚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长会口村委会给其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数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由,对姜茂聚的主张完全没有支持,也不符合本案基本情况,对姜茂聚也不尽公平。姜茂聚的此项再审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往期文章►刚刚,最高法.司法部.全国律协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范本(试行)►全新刑法483个罪名+刑期一览表(完整版)►刚刚!最高法印发一个重要的司法文件:法官判案必须参考入库案例!2024年5月8日起施行!►2024:民间借贷纠纷举证指引►2024:离婚案件举证指引(超详尽)►报案后公安机关不受案、不立案,也不出具报案回执时怎么办?受案、立案及其时限的规定有哪些?如何申请检察院监督?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点“赞”或“在看”的,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您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律经典”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点赞”,拜托了戳“阅读原文”浏览更多精彩内容
9月25日 下午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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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系列:刑事追赃中如何处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涉案财物

来源:法信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刑事追赃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之间的平衡,是执行中的难点问题。本期人民法院案例库系列供稿选取了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关于“刑事追赃中被害人与第三人利益冲突的解决”的参考案例,并搜集了相关的法信裁判规则、观点、关联法条,希望对类案起到参考作用。法信
9月24日 下午 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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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还使用微信、支付宝支取、隐藏存款,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文内容转自《人民法院报》2019年7月4日第5版,由“最高判例”公众号编辑、整理,整理人:法焰使用微信、支付宝支取、隐藏存款可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作者:徐晓琳、胡朝俊,单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7月4日案号:(2018)浙0324刑初790号【裁判要旨】被执行人使用微信、支付宝等网络支付平台进行高消费,或一定期间内支取金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额,或用理财通、余额宝隐藏存款,均可认定其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追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案
9月24日 下午 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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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入库案例:接公安电话通知,将电子证据全部删除再投案,不构成自首

转自:刑而尚学、刑事法律事务入库编号2024-02-1-185-011叶某林猥亵儿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将电子证据全部删除再前往投案,致关键证据无法取得的,不构成自首关键词
9月24日 下午 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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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前法官:出庭死磕这68个细节,你就超越了90%的诉讼律师!

庭审是诉讼的中心,法庭是诉讼律师的主战场。案件事实能否查明?争议焦点能否辨明?法条应当如何适用?在还权于法官、还权于合议庭的背景下,律师的出庭表现对诉讼结果将产生更加直接、重要的影响。从法官视角来看,亦是如此。——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在去年首次突破4000万,同比增长15.6%。结案数排名全国第十的法院,法官人均年结案件数都超过了630件。换算下来,全国各地的法官平均每人每天都得办结1-2件案件。如果希望法官有足够的耐心和兴趣倾听自身的发言,律师们必须先转换思维,设身处地站在法官角度思考一番。若能紧跟庭审节奏,把握案件争议的事实与法律问题,并引导法官深入思考,自然有益于说服法官作出更有利于当事人的裁判结果。然而,为何有人开庭能做到常胜不败,有人却不能?精心准备的起诉状看似规范,观点为何总不被法官采纳?律师应当如何把握庭审节奏,让法官愿意“聆听”自己的发言?10月19-20日,拥有26年审判业务经验的“宝藏老师”王忠,将于郑州开展为期2天1夜的出庭带教课。作为王忠老师经典出庭课的第十次升级,此次课程的内容和体系由王老师半闭关精心打磨而成,新增20个知识要点与案例、超50个子问题;不但全流程梳理庭前、庭中、庭后的正确操作,深度结合实体法、程序法指引诉讼路径,更现场逐帧拉片分析最高院真实庭审视频,将26年司法审判的智慧和经验倾囊相授。
9月23日 上午 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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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执行局法官会议纪要:关于冻结股权

来源:执行工作指导、东方法律宝典【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会议纪要】关于冻结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是否当然及于股息、分红等股权收益的问题【基本案情】都某某与金市公司、依河公司(均为化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L市J区法院于2019年1月判决金市公司、依河公司向都某某偿还1200.52万元本金及利息等。J区法院此前在案件办理中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依河公司持有W银行的2000万股权,相应协助执行(以下简称协执)通知书载明:(1)冻结依河公司在W银行2000万的股权,冻结期间未经该院准许不得买卖、变卖、转让,不得支付股息及红利;(2)冻结期限为三年。该案上述判决生效后,金市公司、依河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都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J区法院立案执行后,于2019年8月向W银行送达协执通知书、执行裁定,要求协助提取、扣划依河公司在W银行的到期股息、红利(分红款)共计2400万元。W银行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该协执通知书。J区法院认为,股权的冻结效力及于股息、红利,涉案股权冻结系轮候冻结,扣划冻结股权对应的分红款突破轮候冻结股权的效力,应予纠正,于2021年7月裁定撤销该协执通知书。都某某不服,向L市中院申请复议,该院裁定驳回,都某某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申诉。另,W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依河公司持有W银行股份1.5亿股。2015年依河公司将持有的4000万股质押给某证券公司,将持有的1.1亿股质押给厦门某银行。J区法院2019年8月第一次要求扣划前,已有14个法院、3个公安部门先后要求W银行协助冻结依河公司持有股权、分红等股权收益,涉及金额数亿元。自2016年起,因依河公司涉案,W银行停止向依河公司支付分红款,此部分分红款目前在W银行应分股息科目中挂账处理。未分配分红有:2016年1380万元、2017年1437万元、2018年1480.50万元、2019年1513.50万元、2020年892.50万元,合计6703.5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股权执行司法解释》)于2022年1月1日施行后,J区法院将案件所涉依河公司持有W银行的股权冻结文书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登记公示,是首轮公示。在河南高院执行监督期间,J区法院于2022年1月作出执行裁定,提取、扣划依河公司在W银行基于持有股权享有的股息、红利等收益3350万元。W银行于2022年2月14日将该公司的股息、红利款2400万元汇至该院标的款账户,都某某于2022年3月4日领取上述款项。执行中,河南高院就冻结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是否当然及于股息、分红等股权收益等相关法律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问题】第一,冻结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是否当然及于股息、分红等股权收益,还是应以法院的执行裁定、协执通知书等执行文书中载明的冻结范围为准?第二,依据《股权执行司法解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股权冻结效力能否对该规定生效前已依法冻结的股权效力顺位和范围产生影响?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的规定》)能否参照适用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冻结?【不同观点】前述问题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股权的冻结当然及于股息、红利等股权收益;《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的规定》可以参照适用于非上市公司股权冻结;J区法院从银行扣划的2400万元分红款已经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都某某,执行回转难度较大,维持现状较为妥当。第二种意见认为,股权的冻结是否及于股息、红利等股权收益,应以执行裁定、协执通知书等执行文书中载明内容为准;《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的规定》不能参照适用于非上市公司股权冻结;依据《股权执行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的“股权冻结公示优先”原则,并不能改变此前其他案件对案涉股权冻结的效力和顺序。【法官会议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会议一致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第38条,对于股权的查封效力,当然及于股息、红利;协执通知书是否写明股息、红利等内容,并不影响股权的查封效力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品往期文章►刚刚,最高法.司法部.全国律协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范本(试行)►全新刑法483个罪名+刑期一览表(完整版)►刚刚!最高法印发一个重要的司法文件:法官判案必须参考入库案例!2024年5月8日起施行!►2024:民间借贷纠纷举证指引►2024:离婚案件举证指引(超详尽)►报案后公安机关不受案、不立案,也不出具报案回执时怎么办?受案、立案及其时限的规定有哪些?如何申请检察院监督?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点“赞”或“在看”的,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您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律经典”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点赞”,拜托了戳“阅读原文”浏览更多精彩内容
9月23日 上午 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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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观点:当事人在一审诉讼时向法院确认的送达地址,在案件进入二审和再审、执行程序后仍然有效

转自:民事法律参考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
9月23日 上午 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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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法考客观题:让子弹飞一会儿?

@Littleming同学一场酣畅淋漓的坐牢。。。@下一杯饮品mio觉得每道题都挺简单每道题都不会有用的口诀想不起来想起来的用不到凭借朴素的法感情在最后十分钟做完第100题
9月23日 上午 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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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彩礼与恋爱赠与的区分认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9月22日 下午 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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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被告在一审中认可其签章真实性,但在二审中否认并申请司法鉴定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转自:民事审判【裁判要旨】《民诉法解释》第340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一审中,被告对《借款合同》上加盖的该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二审中,其虽提出对上述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但未提供新的证据和充分理由推翻其在一审中已认可的诉讼行为。因此,法院未予准许其鉴定申请,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9月22日 下午 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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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路上,九成律师竟然不知道的方法!

在竞争激烈的律师行业,展业焦虑如影随形。你是否也曾有这样的困扰:向客户介绍服务后,客户常陷入长久犹豫,等待的焦灼感令人倍感煎熬;又或者介绍服务时不知从何说起,给客户发送的消息也都石沉大海……律师传统展业形式的单一性,已然成为律师前行道路上的巨大阻碍。仅仅依靠口头介绍,不仅无法直观地展现出自身的专业性,更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去打动客户。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客户每天都面临着无数的选择,没有直观、有力的展示,又怎能在众多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法律服务产品手册乃破题关键之匙1.
9月21日 上午 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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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以农民工工资专户名称的账户就能排除人民法院的冻结吗?

转自:法门囚徒冠以农民工工资专户名称的账户就能排除人民法院的冻结吗?裁判要旨农民工工资专户是否属于法律特殊保护的专用账户,需综合审查其纳入监管情况、资金性质、资金往来等因素。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账户在开立时既未提供三方协议、总包合同,亦未向监管部门报备纳入监管。涉案账户并没有纳入到监管部门的监管之下,以严格限制其资金流向,确保账户内资金均用以支付农民工工资。故此,虽然涉案账户冠以农民工工资专户名称,但其性质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专用账户条件,不属于法定不得冻结的专用账户。案例索引《某公司等执行复议案》【(2023)沪执复101号】争议焦点冠以农民工工资专户名称的账户就能排除人民法院的冻结吗?裁判意见上海高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涉案账户是否属于法律规定应予特殊保护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本院就此分析评判如下。在金钱债权平等受偿的一般原则下,只有法律作出例外规定的金钱债权才能予以特殊保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立专用账户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农民工的工资利益,因此其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为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用农民工工资账户规避执行的行为,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必须对农民工工资账户依法进行严格审核,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方可予以特殊保护。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六条,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X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X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概言之,只有银行资金账户符合前述条件的,方能认定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依法妥善保护各方利益。《管理办法》于2021年7月施行,涉案账户开立于2020年7月14日。开立于《管理办法》施行前的农民工工资专户是否属于法律特殊保护的专用账户,需综合审查其纳入监管情况、资金性质、资金往来等因素。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账户在开立时既未提供三方协议、总包合同,亦未向监管部门报备纳入监管。从资金性质看,其账户余额已超过向农民工支付的工资余额,且某某公司1未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从资金往来看,涉案账户除代发农民工工资外,还可以并已实际向其他银行账户(非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进行转账。也就是说,涉案账户并没有纳入到监管部门的监管之下,以严格限制其资金流向,确保账户内资金均用以支付农民工工资。故此,虽然涉案账户冠以农民工工资专户名称,但其性质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专用账户条件,不属于法定不得冻结的专用账户。某某院对某某公司1名下涉案账户采取冻结的执行措施,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某某公司1的复议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往期文章►刚刚,最高法.司法部.全国律协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范本(试行)►全新刑法483个罪名+刑期一览表(完整版)►刚刚!最高法印发一个重要的司法文件:法官判案必须参考入库案例!2024年5月8日起施行!►2024:民间借贷纠纷举证指引►2024:离婚案件举证指引(超详尽)►报案后公安机关不受案、不立案,也不出具报案回执时怎么办?受案、立案及其时限的规定有哪些?如何申请检察院监督?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点“赞”或“在看”的,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您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律经典”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点赞”,拜托了戳“阅读原文”浏览更多精彩内容
9月21日 上午 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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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观点:当事人依据多个法律关系合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经人民法院释明后,当事人仍不分别起诉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转自:民事法律参考(2019)最高法民终77号裁判要旨当事人依据多个法律关系合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虽各个法律关系之间具有一定事实上的关联性,但若并非基于同一事实或者诉讼标的并非同一或同类,经人民法院释明后,当事人仍不分别起诉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依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可以合并审理的诉主要包含三种情况,一是系基于同一事实提起的诉,二是系诉讼标的同一或者同类的共同诉讼,三是系本诉和反诉。本案中,判断华远公司等六人的起诉是否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应从华远公司等六人的起诉是否系基于同一事实以及是否构成共同诉讼两方面进行评判。分述如下:首先,本案华远公司等六人的起诉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发生。根据华远公司等六人的起诉状,本案系基于三个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产生的一系列纠纷。一是基于陇东公司向兰州银行借款并由华远公司提供房产抵押产生的纠纷,基于这一法律关系,华远公司请求撤销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要求刘兴卫承担保证责任,即第五项和第九项诉讼请求。二是基于特亨营运公司为代陇东公司还款而与兰州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相关担保、反担保合同产生的纠纷,基于这一法律关系,特亨营运公司请求撤销还款行为和借款合同,特亨房地产公司、秦坤渝、丁奕文、边润梅请求撤销保证合同,秦坤渝请求撤销相关质押合同及质押登记,秦坤渝请求撤销其出具的承诺书,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诉讼请求。三是基于兰州银行、春园公司、刘兴卫不履行承诺行为,华远公司请求兰州银行、春园公司、刘兴卫对华远公司相关利息损失、收益损失、项目停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根据该规定,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应“基于同一事实”发生,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应具有一致性或者重叠性。本案中,华远公司等六人起诉所依据的是春园公司、陇东公司、特亨营运公司相继与兰州银行建立的三个借款法律关系,以及基于该三个借款法律关系所衍生的抵押担保法律关系、保证担保法律关系及反担保法律关系。在上述法律关系中,陇东公司向兰州银行借款,华远公司以“华远假日旅游酒店”作为抵押,为陇东公司提供担保,该抵押担保法律关系与借款关系之间存在牵连,可以合并诉讼;特亨营运公司向兰州银行借款,秦坤渝、边润梅、丁奕文、特亨房地产公司、豪威公司、瑞鑫源公司、宏达公司、李宁、刘万年、魏正刚为特亨营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该保证法律关系与借款关系之间存在牵连,可以合并诉讼;米春晖代表春园公司以果库、楼房向华远公司所做的书面承诺以及秦坤渝以其在特亨房地产公司100%的股权质押给豪威公司、瑞鑫源公司、宏达公司,属反担保法律关系,应由权利人在处理担保法律关系之后,另行解决。由此可见,案涉三个借款法律关系之间不存在牵连,且华远公司等六人的诉讼请求各不相同,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亦不相同,因此本案诉讼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发生,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合并审理的要件。其次,华远公司等六人的起诉不构成共同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共同诉讼包含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诉讼标的共同的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并参加诉讼,否则为当事人不适格。本案三个借款法律关系互相独立,构成独立的诉讼标的,且各个诉讼标的之间不存在牵连,完全可以单独起诉,不属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本案所涉三个借款法律关系虽属同类,但各个借款法律关系涉及的主体不同、担保法律关系不同,且华远公司等六人基于不同法律关系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各不相同,所指向的主体也有所不同,故本案亦不属普通共同诉讼,不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第三,一审法院经释明后裁定驳回起诉并未侵害华远公司等六人的诉权。经本院组织询问,华远公司等六人认可一审法院曾向其释明所提诉讼请求不宜合并起诉,建议分开诉讼,其亦表示有四项诉讼请求确实不宜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将予撤回,但嗣后并未向一审法院提交相应的撤回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在向华远公司等六人释明告知其起诉不符合合并审理条件,而其未予撤回相应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华远公司等六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为由,裁定予以驳回,系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基础上,基于本案实际情况做出的处理,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二审中,虽华远公司、秦坤渝声明放弃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诉讼请求,但因其在一审法院释明后未在合理期间内提交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申请,现在二审中放弃部分诉讼请求,不影响一审法院的处理结果。华远公司等六人可就其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另行分别提起诉讼,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往期文章►刚刚,最高法.司法部.全国律协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范本(试行)►全新刑法483个罪名+刑期一览表(完整版)►刚刚!最高法印发一个重要的司法文件:法官判案必须参考入库案例!2024年5月8日起施行!►2024:民间借贷纠纷举证指引►2024:离婚案件举证指引(超详尽)►报案后公安机关不受案、不立案,也不出具报案回执时怎么办?受案、立案及其时限的规定有哪些?如何申请检察院监督?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点“赞”或“在看”的,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您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律经典”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点赞”,拜托了戳“阅读原文”浏览更多精彩内容
9月21日 上午 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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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2024.9更新,至法释〔2024〕11号)

来源:最高审判研究,最高案例解读,民法典权威解读导读:截至2024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共发布至法释〔2024〕11号,小编完整梳理了2001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并完整梳理了每部司法解释修订时间、效力状态并进行了标注,点击标题即可阅读法律全文,整理不易,如果您觉得有用,欢迎分享收藏,随时查阅学习!全文:2001年至今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汇编(2024.8.26更新)|点击每篇目录标题,直接打开阅读|温馨提示:点击右上角“...”,通过“搜索页面内容”查找具体司法解释2024年(11件)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4〕2号)
9月21日 上午 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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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谢勇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及利息的司法保护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4年9月19日第5版,转自:法盏工程款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以下简称建工审判)中最常见的纠纷类型。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是获得工程款,在其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请求发包人依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承包人施工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折价补偿。为便于表述,本文将承包人请求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权利和请求折价补偿的权利一并统称为工程款请求权。除工程款请求权的主体、条件外,工程款数额如何确定、是否保护管理费、如何计算利息等问题也是司法审判中较常见、争议较多的问题。一、
9月20日 下午 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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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违纪员工待岗,员工发被迫离职主张经济补偿能支持吗?高院再审!

转自:子非鱼说劳动法案号:(2024)渝民申631号基本信息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甲公司。李某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漏写相关的基本事实。2.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李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申请再审。高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2022年8月9日,甲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李某私自留存三瓶未开封的机油。2022年8月11日,李某书写《检讨书》,内容为:“于2022年8月9日早上突击检查,检查出放于机电三组杂物柜中三升未开封的机油,机油来源于多位客户爱车保养后多余的剩机油,保留的剩机油想用于自己车更换,对于此事本人已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不该贪这种小便宜,对客户对公司都会造成不良影响,在以后工作中多余机油交于客户或公司处理。”嗣后,甲公司对李某作出了停岗学习的处理。2022年8月31日,甲公司向李某发放劳动报酬1985.24元。2022年9月6日,李某向甲公司邮寄《被迫离职通知书》,该通知书主要载明:自2022年8月9日起,因公司管理上的未知原因,安排我待岗,停止指派工作任务,导致我原本月均工资约7000余元而该月工资仅1900余元,逼近最低工资线,生活都成问题,且询问车间主任,得知待岗期间不知何时终止。鉴于此,为维持生存,特通知于贵公司本人于2022年9月7日被迫解除与贵公司之劳动关系。李某书写的《检讨书》确认“三升未开封的机油来源于多位客户爱车保养后多余的剩机油,保留的剩机油想用于自己车更换”,甲公司依据《甲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第十一条第7项、第十二条第5款的规定对李某进行停岗学习的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李某在一个月停岗学习期届满前,以甲公司未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李某称其系被逼迫离职,甲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往期文章►刚刚,最高法.司法部.全国律协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范本(试行)►全新刑法483个罪名+刑期一览表(完整版)►刚刚!最高法印发一个重要的司法文件:法官判案必须参考入库案例!2024年5月8日起施行!►2024:民间借贷纠纷举证指引►2024:离婚案件举证指引(超详尽)►报案后公安机关不受案、不立案,也不出具报案回执时怎么办?受案、立案及其时限的规定有哪些?如何申请检察院监督?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点“赞”或“在看”的,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您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律经典”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点赞”,拜托了戳“阅读原文”浏览更多精彩内容
9月20日 下午 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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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联储降息后,最新LPR来了,影响房贷、民间借贷利率

来源: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东方法律宝典2024年9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4年9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35%,5年期以上LPR为3.8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民间借贷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不受保护。“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调整发布时间公告,自2024年7月22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附:LPR历史数据日期1Y5Y2024-08-203.353.852024-07-223.353.852024-06-203.453.952024-05-203.453.952024-04-223.453.952024-03-203.453.952024-02-203.453.952024-01-223.454.202023-12-203.454.202023-11-203.454.202023-10-203.454.202023-09-203.454.202023-08-213.454.202023-07-203.554.202023-06-203.554.202023-05-223.654.30LPR报价参考这20个银行!民间借贷最新司法解释中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这里查!往期文章►刚刚,最高法.司法部.全国律协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范本(试行)►全新刑法483个罪名+刑期一览表(完整版)►刚刚!最高法印发一个重要的司法文件:法官判案必须参考入库案例!2024年5月8日起施行!►2024:民间借贷纠纷举证指引►2024:离婚案件举证指引(超详尽)►报案后公安机关不受案、不立案,也不出具报案回执时怎么办?受案、立案及其时限的规定有哪些?如何申请检察院监督?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点“赞”或“在看”的,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您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律经典”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点赞”,拜托了戳“阅读原文”浏览更多精彩内容
9月20日 下午 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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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参考案例:多个普通债权人中的“首封人”仅在一种情况下才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文由“最高判例”公众号编辑、整理,整理人:陈鸣鹤,转载请注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晋10执异33号执行裁定(执行异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晋执复7号执行裁定(执行复议)中均认为,首封债权人在普通债权人中享有当然的优先受偿权。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却在(2021)最高法执监59号执行裁定(执行监督)中认为,上述观点错误,应予纠正。(图源:截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宋某某与临汾市某铸造厂、杜某某、刘某某执行监督案
9月19日 上午 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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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行政处罚,罚款可以追偿吗?

苏州相城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苏州市审判业务专家;吕长城
9月19日 上午 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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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024〕42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诉前保全新规!

转自:民法典权威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法〔2024〕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为做深做实公正与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执源治理,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就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制定本意见。一、一般规定第一条
9月19日 上午 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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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系列:涉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9月18日 下午 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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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等:“掐卡”(电诈“黑吃黑”)行为定性类型化分析

转自:悄悄法律人“掐卡”行为定性类型化分析李勇
9月18日 下午 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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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退休金!关于不缴、欠缴或少缴、补缴社保的4个答复+3个典型案例

转自:法务之家一、最高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最高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在其官网(www.court.gov.cn)
9月18日 下午 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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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就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进而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转自:民事法律参考参考案例徐某某诉江苏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2024-14-2-371-001
9月18日 下午 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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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答网执行问题解答】经营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开设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直接执行?

转自:快马一脚【咨询内容】经营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开设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直接执行?【答疑内容】第一,从立法体系上看,我国法律将民事主体划分为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三类。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特殊的公民(自然人)主体体现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民法典条文中。个体工商户虽具有与普通自然人不同的特殊权利能力,即依法核准登记后,享有生产经营权,但其仍属于公民(自然人)的范畴,是公民(自然人)这种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形式。第二,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其原理为就个体工商户而言,其财产与作为经营者的自然人个人或家庭不可分离。个体工商户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与实际经营者个人或家庭的财产融为一体,二者难以区分。自然人与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也是合为一体的,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自然人)就是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就是依法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虽有“户”之名,但其法律人格往往与投资人高度重合,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由投资者亲自管理,投资者个人财产与其投资经营的财产并未分离,故两者在民事活动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投资人(经营者)最终承受,个体工商户的财产也宜作为经营者的责任财产。此外,个体工商户,既包括个人经营的,也包括家庭经营的。在执行中亦要注意区分个人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答疑专家:刘丽芳、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三级高级法官、协调指导室副主任)往期文章►刚刚,最高法.司法部.全国律协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范本(试行)►全新刑法483个罪名+刑期一览表(完整版)►刚刚!最高法印发一个重要的司法文件:法官判案必须参考入库案例!2024年5月8日起施行!►2024:民间借贷纠纷举证指引►2024:离婚案件举证指引(超详尽)►报案后公安机关不受案、不立案,也不出具报案回执时怎么办?受案、立案及其时限的规定有哪些?如何申请检察院监督?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点“赞”或“在看”的,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您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律经典”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点赞”,拜托了戳“阅读原文”浏览更多精彩内容
9月17日 下午 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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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女方向姐姐借款,男方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来源: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小军家事因离婚诉讼夫妻二人分居,在此期间女方与姐姐有大量资金往来,后姐姐认为此借款系妹妹与妹夫的夫妻共同债务,遂诉至法院要求妹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案情简介王莉(化名)与许斌(化名)原是一对夫妻,两人曾在婚内努力创业打拼,为家庭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条件,在北京、苏州等地购置了多处房产。但从2019年开始,两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直至走到婚姻破碎的边缘。2021年,许斌再次起诉要求与王莉离婚,当年12月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在两人离婚诉讼、分居期间,王莉与姐姐王芬有大量资金往来。后经仲裁委裁决,王莉应付王芬2020年7月至2021年11月期间的借款86万余元。王芬称,此借款系妹妹王莉与许斌的夫妻共同债务,于是向海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许斌承担借款的共同还款责任,并将王莉列为第三人。法庭上,王芬主张王莉的借款主要用于归还商品房的房贷及交纳取暖费、车辆保费、女儿学费等家庭开支,且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许斌应当承担借款的偿还责任。许斌则辩称,他与王莉从2019年就开始闹离婚,其对对方的上述借款并不知情。他同时认为,以王莉的收入足以支付家庭开销,根本无需向他人借款,因此该借款系王莉的个人债务,与自己无关。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芬主张许斌共同偿还王莉向其所借款项,应当要证明该款项确系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首先,王芬并未举证证明许斌有向其借款的共同意思表示,许斌亦无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该笔借款均转账至王莉账户,许斌未有收款行为。王芬作为王莉的姐姐,应当知晓其转账发生于王莉与许斌两人非正常婚姻状态,但其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许斌知晓并确认借款情况。其次,生效离婚判决中已认定,女儿的学费已由王莉和许斌分别承担,王芬称其不知晓该内部约定,法院难以采信。再次,根据王莉的经济状况、银行存款及其收入等情况,其完全有能力负担房贷、子女学费及取暖费,并无借款的必要。综上,法院认为,王芬作为王莉的姐姐,应当承担更加严格的举证责任。但其现有证据并不充分,导致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此时的举证责任仍应归于王芬,由其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结果。据此,海安法院一审对王芬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王芬不服,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法官说法“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重难点之一,尤其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大额债务,另一方又未追认的,要综合考虑夫妻的经济来源、借款用途、资金流向、与债务人的关系等因素,严防一方串通他人虚构债务或大额借款用于个人挥霍,避免无端地‘被负债’现象发生。”该案一审承办法官介绍,对于未进行“共债共签”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结合债务形成的时间,当时的法律规定以及个案案情予以综合分析。本案中,王芬既未能证明许斌有向其借款的合意,又不能证明该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且许斌对该债务也未予以追认,故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官提醒,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规范借贷行为,任何一方超出家庭共同生活或者未用于共同经营的债务,都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对于债权人来说,应当充分了解债务人的婚姻状况和财产状况,明确借款用途,若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建议取得双方的同意并体现于合同中,以降低借贷的法律风险。往期文章►刚刚,最高法.司法部.全国律协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范本(试行)►全新刑法483个罪名+刑期一览表(完整版)►刚刚!最高法印发一个重要的司法文件:法官判案必须参考入库案例!2024年5月8日起施行!►2024:民间借贷纠纷举证指引►2024:离婚案件举证指引(超详尽)►报案后公安机关不受案、不立案,也不出具报案回执时怎么办?受案、立案及其时限的规定有哪些?如何申请检察院监督?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点“赞”或“在看”的,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您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律经典”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点赞”,拜托了戳“阅读原文”浏览更多精彩内容
9月17日 下午 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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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后,不能再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来源:指导性案例、法眼观察【裁判要旨】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但相关主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能否再以上述主体为被执行人继续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并未明确规定。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以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为限,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确定实体权利应由审判程序完成,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属于不经审判确定了被追加执行人的实体义务,本身已经扩张了生效裁判的效力,适度的扩张可以提升效率,但不能过度扩张。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仅限于一次追加,不能连续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
9月17日 下午 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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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抚养子女,子女抚养费请求权问题的规定

转自:法务之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抚养子女,子女抚养费请求权问题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条文主旨】本条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支持子女抚养费请求权问题的规定。【条文理解】一、准确把握本条确定的权利主体范围本条将抚养费请求权的主体确定为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条规定的“子女”,从法理上理解,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既包括生子女,也包括养子女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对于非婚生子女,其父母应当履行抚养义务,如果一方以否认亲子关系为由拒绝履行义务的,根据《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亲子关系确认后,生父母应当支付抚养费。本条规定的未成年人,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并结合本解释第53条的规定,将“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排除在抚养费请求权范围之外。但在认定未满18周岁子女是否符合视为成年人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子女劳动收入是否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实际情况。保障未成年人教育、医疗等亦为父母抚养义务的组成部分,因此,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子女,虽然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但其收入无法满足接受教育、医疗等成长需要时,仍然不能免除父母对其的抚养义务。司法解释将条件表述为“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我们认为,对此表述应当按照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进行解释,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作为通常判断标准,适当考虑子女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实际需要。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子女成年后,一般情况下应当自力更生,凭借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不应再依靠父母,但在很多时候子女成年后还不能马上参加工作,也没有收入,不可能独立生活。本解释第41条将《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确定为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对于年满18周岁尚在接受高等教育的成年子女而言,父母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但必须看到在我国国情下,年满18周岁尚在各类高校就读的子女,无法自己养活自己的情况具有普遍性。从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关系和睦及社会和谐稳定,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案件受理法院应当对此类案件加大调节力度,尽量促使具有负担能力的父母分担子女部分教育费用。二、准确把握本条规定确定的义务主体范围及权利行使条件本条规定将义务主体范围确定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即父母双方均为子女抚养义务的主体,不履行抚养义务,承担子女抚养费用,即可成为抚养支付义务责任主体。(一)关于本条规定的父母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父母的法律类型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条规定的父母范围包括具有自然血亲关系的亲生父母,殆无异议。按照《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由此可见,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在法律上具有与原生父母相同的法律地位,对于养子女当然具有抚养义务。因而,本条规定的父母范围当然包括养父母。关于本条规定的父母范围是否包括继父母,情况则相对复杂。现实生活中,如果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时,继子女已经成年或者仍然由生父母抚养并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那么此种情况下继父母子女关系只是一种名义上的直接姻亲关系,并没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继父母没有抚养义务;也有情况是继子女随其生父或者生母与继母或者继父共同生活,继父或者继母承担了继子女的部分或者全部抚养义务,对于家庭稳定以及子女成长付出了较大的贡献,如果不承认继父母与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具有父母子女关系,则不符合家庭关系的一般伦理和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认同。故而《民法典》以及本解释均强调只有在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才产生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双方已经办理了收养手续,那么双方适用养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分析,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则继父母属于本条规定的父母范围,当然如果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那么再发生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也是比较少见的。另外,需要强调的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实践中还存在”代孕父母“这一种类型,代孕行为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但在国外一些国家代孕属合法行为,对于代孕父母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地位,代孕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理论和实践中都还需进一步探索。(二)关于父母是否履行抚养义务的判断标准关于何为“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实践中比较多见的情形是父母虽然还处于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家庭矛盾、生活方式、厌烦照料等原因,其中一方虽然有正常收入,但是对于孩子不管不顾,在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仍然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玩消失”“当空气人”“当甩手掌柜”,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也不支付抚养费用。当然,实践中父母双方均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也是有的,如有的夫妻在未成年子女出生后即将子女寄养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家,夫妻二人却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往往出于疼惜孩子,也只能承担起照看孩子的责任,但对于此种情形无可奈何。实际上这种情形不但是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遗弃犯罪。我们认为,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除了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物质方面的抚养义务外,在孩子成长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子女进行适当的陪伴、关爱也是父母所应尽的义务的一部分。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已经支付抚养费,但未履行陪伴、照料等义务,当然可以认定父母未完全尽到抚养、教育义务,但是未成年子女并不能据此向父母双方或一方追索抚养费。可以确认的是,父母的上述行为是缺乏家庭责任感的行为,不利于营造良好家庭环境,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也是不利的。三、准确认定抚养费范围本解释第42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上述规定是认定抚养费的范围依据。从文字表述上看,上述规定系开放性规定,即采用列举和概括性的文字表述,将抚养费范围规定得较为灵活,具体对子女抚养费范围的确定,可由案件受理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从保护子女利益角度出发,并结合子女主张的抚养费数额、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认定。【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一、抚养费是否可以追索并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抚养费具有可给付性,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当然可以就其提起诉讼请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从子女出生时起,至子女成年时止。此期间,被父母抚养的权利是一种持续性权利,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因抚养义务的持续性,受抚养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亦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民法典》第196条保留和重申了上述关于抚养费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关于子女追索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一问题在《民法典》上已有定论,即不适用诉讼时效。二、子女是否可以请求变更抚养费由于孩子的成长和教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法院判决书已经确定的抚养费用数额难以和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消费水平的增长速度相适应,无法满足被抚养子女的实际需求,导致被抚养子女生活水平下降,生活、教育受到影响。因此,按照夫妻对子女抚养法定义务的本质含义,应当允许子女在父母承担的抚养费用不能保障其实际成长或者生活需要时,请求变更抚养费。对此,本解释第58条体现了这样的原则,此处不再赘述。三、关于子女主张抚养费的诉讼主体的确认主张抚养费的主体是子女一方。实践中,部分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此存在误解,在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或者监护人往往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起诉对方支付抚养费。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才是主张抚养费的适格主体,而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或者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子女参加诉讼。虽然都是诉讼参与人,但是二者的诉讼地位不同,诉讼实践中必须注意,否则会因为诉讼主体不适格而被裁定驳回起诉。四、被撤销监护权的父母是否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37条的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因此,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只是被撤销与其监护资格有关的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教育、保护等权利,但对于其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则应当继续履行,并不因为监护人资格被撤销而消灭。五、父母均双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子女主张权利的途径实践中父母双方均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情形比较少见,我国一些地区的留守儿童的抚养问题就涉及此类情况。这些留守儿童的父母将子女留给年迈的老人照顾,子女缺乏充分的物质和精神照料,对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那么这些留守儿童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留守儿童一般都是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留守老人的文化程度往往不高,在没有其他监护人的情况下,由留守儿童或者老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基本上不可能实现。对此,可以参照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精神,积极探索由妇联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机构直接作为原告代未成年人提起诉讼请求,督促未成年人父母履行抚养义务,解决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现实问题。103.离婚并不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问:夫妻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对子女不管不问,子女可否请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答: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抚养费。如果双方最终离婚,既可以要求法院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做出处理,也可以要求另一方一并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给付的子女抚养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分别财产制的,由于财产的个人所有性质,夫妻须以各自的财产履行自己抚养子女的义务。而在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之间,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自己的收入抚养子女可以视为另一方的共同抚养,这在夫妻关系正常的情况下的确如此。因此,有种观点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自己的工资收入抚养子女,而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以认定另一方也履行了抚养义务,子女没有理由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但是,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实际上是处于分割状态,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自己使用的那部分财产,其财产状态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各自的财产关系相似。如果机械地理解法律势必使一些当事人借此逃避自己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父母对末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解除婚姻关系并不是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前提。故法院应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可以判决支持子女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往期文章►刚刚,最高法.司法部.全国律协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范本(试行)►全新刑法483个罪名+刑期一览表(完整版)►刚刚!最高法印发一个重要的司法文件:法官判案必须参考入库案例!2024年5月8日起施行!►2024:民间借贷纠纷举证指引►2024:离婚案件举证指引(超详尽)►报案后公安机关不受案、不立案,也不出具报案回执时怎么办?受案、立案及其时限的规定有哪些?如何申请检察院监督?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点“赞”或“在看”的,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您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律经典”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点赞”,拜托了戳“阅读原文”浏览更多精彩内容
9月16日 上午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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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婚家律师的办案全流程手册!24步,32个技巧!【超实务】

对家事律师而言,如何在案源之争最卷的婚家领域脱颖而出,是一道不得不攻克的门槛。据民政部《2024年2季度民政统计数据》显示:2024上半年,全国结婚登记对数343万对,离婚登记对数127.4万对,虽然离婚登记数较去年减少4.3万对,但高企的婚家纠纷案件仍是不争的事实。此外,与传统印象中的“小”标的额不同,随着物质时代的发展,财产分割也从过去单一化存款、房产等,往多元化财产方向发展,比如股权、期权、保险、公司等,从而间接大幅提升了婚家案件的律师收费。两种因素叠加,促使婚家业务也成为律师执业的热门领域,竞争也由此产生。但同样是卷,是卷价格还是卷专业成为个人发展的分水岭。比低价就很难在业务竞争力和精细化上再上一个台阶;比专业就能从服务中胜出,形成差异化优势,从长远考虑,哪个更佳不言而喻。正是怀着这样的初心,智拾网诚邀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小非及争议解决部负责人欧美欣律师,携团队共同推出系列课家事律师办案全流程实务指引,以业务流程为主干,直接把打赢一场案子会涉及的所有实务要点进行梳理,360度全方位覆盖,无论是新手小白还是有一定执业经验的家事律师都能学有所获。9月18-19日晚19:00开播!听课领《59份婚姻案件示范文本&法律汇编手册》👇扫码0元听课👇【课程亮点】
9月16日 上午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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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库:重申!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全部无效!另一方可主张返还!

李某某诉孙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2023-07-2-076-016
9月16日 上午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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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律师们的朋友圈都炸了,这个好消息终于来了…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统计,截至2024年,律师办理的811.6万多件诉讼案件中,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有122.8万多件,占诉讼案件总量的15.1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为110.8万件,刑事案件数量仍长期处于高位,占比仅次于民事案件。显然,刑事业务的案件量非常多,就看你有没有本事“抢”到。怎么抢?还得靠专业。在刑事辩护中,证据辩护是十分重要的环节。证据辩护做得好不好对刑辩结果有直接和直观的影响。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证据辩护就是拆掉控方大楼的每一块砖,同时用砖、水泥、钢筋建筑一座新的辩方大楼。因此,提证据辩护能力对于每个刑事辩护律师来说,不仅是需要做到的,也是想做到的。证据辩护贯穿于刑事辩护的始终,无论是实体辩护还是程序辩护,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量刑辩护,无论是为自由辩护还是为财产辩护,都必须以证据辩护为基础。想要把证据辩护做好、做得精细、达到效果,就需要深度掌握证据法理论和各类证据规则。证据辩护,也是每一位刑辩律师的基础工作,从收集辩方证据、申请调取证据、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阶段的证据综合运用,证据辩护有可能突破案件甚至颠覆指控。那么到底应该如何规范、高水平、低风险地进行证据辩护?这是每一位刑辩律师接手案件时必须思考和选择的难题,也是所有法律人应当直面的课题。为此,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所以这次徐昕老师携其大案刑辩团队组织线下课,就是为了手把手传递律师办理刑案技能。他将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1、本次线下课,你为什么一定要来?第一期庭前会议上海站,好评如潮以上为会场讲课现场,200多人座无虚席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3周,已报名15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2本次2天1夜线下培训,您将收获:03主讲导师徐昕教授知名律师,法学教授徐昕教授,曾任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兼瀛和刑辩学院院长,出版了《无罪辩护》
9月15日 上午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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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中是否需要重新选择评估时点进行评估的考量因素

李小梅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9月15日 上午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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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鲜出炉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正式文本-2024修订草案二审稿)对照表

9月1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明作的关于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工作的原则和要求,严格保护客户身份资料和金融交易信息安全,加大对各类新型洗钱风险的监测,对金融机构处理好管理洗钱风险与优化金融服务的关系作出规定和要求等。北大法宝第一时间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正式文本与2024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照表,以飨读者。欢迎登录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www.pkulaw.com/law/)查看。⊙本文长约5600字,阅读需时8分钟本文来源:全国人大网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正式文本VS2024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照表)(由北大法宝智能立法“版本比对系统”提供技术支持)注:条文中红色字体为增删改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时间:2024-09-13至2024-10-12)第一章
9月15日 上午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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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修订一部法律,9月21日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同地方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国防教育。
9月14日 下午 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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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超龄”劳动者遭遇工伤,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吗?

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订阅号,作者:民四庭“超龄”劳动者是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仍在从事劳动或劳务的人员除了医生、教师、工程师等部分单位退休返聘人员外主要集中在餐饮、保安、保洁、建筑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由于“超龄”劳动者的身份特殊和情况复杂其在工作期间受工伤能否要求保险赔偿?如何向公司维权?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这样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基本案情罗某出生于1956年5月,在甲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2021年10月17日,罗某在工作期间被车辆撞伤。2022年9月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罗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用人(工)单位为甲公司。2023年4月2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罗某为伤残九级。罗某据此要求甲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甲公司则认为罗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非适格劳动者,故其不应向罗某承担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工伤保险责任。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罗某遂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甲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判决九龙坡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支付罗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73076元。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赔偿。本案中,罗某受伤时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且其因工受伤事实及伤残等级有《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初次鉴定结论书》证明,甲公司系罗某的用人单位,应当作为工伤主体责任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遂判决甲公司支付罗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73076元。▶法官说法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愈发明显,“超龄”在岗的老年员工日益增多。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52号)的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经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不适用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赔偿。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的一次性赔偿)。值得一提的是,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用工单位可为“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广大企业应强化责任意识和社会保险法律意识,积极参保,以减轻自身经济负担和经营风险,还应牢记规范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9月14日 下午 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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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了然:最新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微信号:rsbzwwx)9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公布,男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原法定退休年龄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原法定退休年龄五十周岁的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提高最低缴费年限情况表如下。请长按识别小程序码使用往期文章►刚刚,最高法.司法部.全国律协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范本(试行)►全新刑法483个罪名+刑期一览表(完整版)►刚刚!最高法印发一个重要的司法文件:法官判案必须参考入库案例!2024年5月8日起施行!►2024:民间借贷纠纷举证指引►2024:离婚案件举证指引(超详尽)►报案后公安机关不受案、不立案,也不出具报案回执时怎么办?受案、立案及其时限的规定有哪些?如何申请检察院监督?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点“赞”或“在看”的,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您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律经典”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点赞”,拜托了戳“阅读原文”浏览更多精彩内容
9月14日 下午 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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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修正草案)全文及新旧对照表

来源:中国人大网,对照表来源:法學悅讀匯館2024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公布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在内的6件法律草案,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0大家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12日)。重点内容导读:增设“强制到案”: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增设责令候查措施。增设管护措施特定情形下留置可以再延长二个月、以及特定情形下重新计算留置期限。增设禁闭措施。全文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权责对等,严格监督;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职责;尊重和保障人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本级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普通高等学校再派出;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察机构,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再派出。”将第二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或者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负责。”四、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五、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进行函询,要求说明情况。”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经依法审批,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经依法审批,可以采取责令候查措施:(一)不具有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二)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三)案件尚未办结,但留置期限届满或者对被留置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四)符合留置条件,但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责令候查措施更为适宜的。被责令候查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监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监察机关报告;(三)在通知的时候及时到案接受调查;(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被责令候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留置。”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对于未被留置的下列人员,监察机关发现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经依法审批,可以进行管护:(一)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自动投案人员;(二)在接受谈话、函询、询问过程中,交代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三)在接受讯问过程中,主动交代涉嫌重大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被管护人员送留置场所,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九、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实验。”十、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调查人员应当依法文明规范开展调查工作。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的,应当保障其合法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十一、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需要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的,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强制到案的方式变相拘禁被调查人。责令候查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察机关采取管护措施的,应当在七日以内依法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十三、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改为第四十七条。十四、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或者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监察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调查终结的,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自发现之日起依照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留置时间重新计算以一次为限。”十五、将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监察机关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省级以下监察机关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由公安机关负责,国家监察委员会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由国家另行规定。留置看护队伍的组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十六、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解除管护或者留置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家属。”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管护、留置措施。监察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强制到案人员、被管护人员以及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对其谈话、讯问的,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和时长,谈话笔录、讯问笔录由被谈话人、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管护、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依法对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认定、程序手续、涉案财物等进行全面审理,形成审理报告,提请集体审议。”十八、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十九、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国家监察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方面的司法执法合作,开展引渡、司法协助、移管被判刑人、遣返、联合调查、调查取证、资产追缴和信息交流等合作。”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各方面代表中聘请特约监察员。特约监察员按照规定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行监督。”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为防止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监察机关经依法审批,可以对其采取禁闭措施。禁闭的期限不得超过七日。”“被禁闭人员应当配合监察机关调查工作。监察机关经调查发现被禁闭人员符合留置或者管护条件的,可以对其采取留置或者管护措施。”“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适用于禁闭措施。”二十二、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一)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或者留置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二十三、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修改为:“(七)违反规定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或者留置措施的”。将第八项修改为:“(八)违反规定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或者不按规定解除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的”。此外,对条文序号作了相应调整。往期文章►刚刚,最高法.司法部.全国律协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范本(试行)►全新刑法483个罪名+刑期一览表(完整版)►刚刚!最高法印发一个重要的司法文件:法官判案必须参考入库案例!2024年5月8日起施行!►2024:民间借贷纠纷举证指引►2024:离婚案件举证指引(超详尽)►报案后公安机关不受案、不立案,也不出具报案回执时怎么办?受案、立案及其时限的规定有哪些?如何申请检察院监督?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点“赞”或“在看”的,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您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律经典”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点赞”,拜托了戳“阅读原文”浏览更多精彩内容
9月14日 下午 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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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土地承包期内,农户家庭成员中有考入国家公务员或“农转非”的,发包方能否收回其承包地

来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075.二轮土地承包期内,农户家庭成员中有考入国家公务员或“农转非”的,发包方能否收回其承包地问:二轮土地承包期内,农户家庭成员中有考入国家公务员或“农转非”的,发包方能否收回其承包地?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可见,即使承包农户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发包方也不得据此收回承包地。因此,农户家庭成员中有考入国家公务员或“农转非”的,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此外,家庭承包经营的主体是农户,家庭成员个人不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挂钩。只要农户还在,农户内部的人员流动不应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范围。往期文章►刚刚,最高法.司法部.全国律协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范本(试行)►全新刑法483个罪名+刑期一览表(完整版)►刚刚!最高法印发一个重要的司法文件:法官判案必须参考入库案例!2024年5月8日起施行!►2024:民间借贷纠纷举证指引►2024:离婚案件举证指引(超详尽)►报案后公安机关不受案、不立案,也不出具报案回执时怎么办?受案、立案及其时限的规定有哪些?如何申请检察院监督?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点“赞”或“在看”的,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您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律经典”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点赞”,拜托了戳“阅读原文”浏览更多精彩内容
9月13日 上午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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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参考案例:仲裁活动中委托代理人不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类人”限制!

本文由“最高判例”公众号编辑、整理,整理人:陈鸣鹤编者说:本期“入库参考案例”入库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民事诉讼法》(2024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9月13日 上午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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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可否继续适用?

转自:民事法律参考来源:最高法民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出版问: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可否继续适用?答:目前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能否
9月13日 上午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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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975-1998年出生法律工作者恭喜啦!!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律师办理的811.6万多件诉讼案件中,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有122.8万多件,占诉讼案件总量的15.1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为110.8万件,刑事案件数量仍长期处于高位,占比仅次于民事案件。显然,刑事业务的案件量非常多,就看你有没有本事“抢”到。怎么抢?还得靠专业。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基于此,我们曾跟徐昕老师磨了两年多,力邀徐昕老师开一次线下课程,希望徐昕老师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这正好符合了老师的要求,因为一直以来,徐昕老师都希望能认识更多愿意以刑辩为专业的律师,形成一个可能合作的小群体。他发起了大案刑辩实习计划、大案刑辩研修所等项目,也让一批批优秀年轻律师获益。秉承着这样的目的,我们在今年4月份,于上海开设了一场以”庭前辩护”为主题的线下课。共有200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热爱刑事辩护的律师齐聚上海,通过2天1夜20多个小时的高强度集中学习,全面系统地了解、学习了刑事辩护中的重点、要点、难点,大大提升了刑事辩护能力。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所以这次徐昕老师携其大案刑辩团队组织线下课,就是为了手把手传递律师办理刑案技能。他将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1、本次线下课,你为什么一定要来?第一期庭前会议上海站,好评如潮以上为会场讲课现场,200多人座无虚席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3周,已报名15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2本次2天1夜线下培训,您将收获:03主讲导师徐昕教授知名律师,法学教授徐昕教授,曾任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兼瀛和刑辩学院院长,出版了《无罪辩护》
9月13日 上午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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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系列:微信上发表不当言论构成名誉侵权的认定

来源:法信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的案例资源库。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学习、研究。其中收录的参考案例,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本期小编选取了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部分指导案例及参考案例并围绕微信上发表不当言论构成名誉侵权的认定这一主题整理了相关的裁判规则、专家观点以及法律法规,供读者参阅。法信
9月12日 下午 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