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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系列:涉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

法律经典 2024年09月18日 21:52

来源:法信


法信 ·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韩某甲、张某诉韩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涉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基本案情

申请人韩某甲、张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院判令:一、申请人韩某甲暂由申请人张某直接抚养;在申请人张某直接抚养期间中止被申请人韩某对申请人韩某甲的探望;二、禁止被申请人韩某暴力伤害、威胁申请人韩某甲;三、禁止被申请人韩某跟踪、骚扰、接触申请人韩某甲。事实与理由:2018320日,申请人韩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与被申请人韩某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韩某甲由被申请人韩某抚养。法定代理人哺乳抚养申请人近四年后,无奈将抚养教育的责任交给了韩某。但是,学校老师多次给张某打电话诉说申请人韩某甲被殴打全身伤害的事情,法定代理人也多次要求韩某改正。为此,徐州市公安局东站派出所还专门对韩某殴打虐待孩子的事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韩某也向有关部门出具保证书,不再殴打虐待孩子。20221129日,邻居发现韩某仍经常殴打虐待孩子,实在无法忍受其残忍程度,于是予以报警处理,警察出警后发现孩子伤情比较重,为此进行了立案,详见立案回执。对于韩某这种经常性的殴打虐待韩某甲的行为,对韩某甲无论是肉体上还是精神上都是一种严重的摧残和折磨,韩某的行为已经不适合继续伴随孩子健康成长。

韩某辩称,我打孩子是因为孩子品德问题,我把孩子教育的很好,而且孩子是自愿学习的,我是为了帮助孩子,刚开始处罚很轻,后来才变重了。

法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韩某于2013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4年8月13日生育一女韩某甲,2018年3月20日张某与韩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就抚养权进行约定:“女儿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全部负责。因女方无稳定工作,男方日后不再向女方要女儿的抚养费。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男方”。张某与韩某离婚后,韩某甲一直由韩某直接抚养。

韩某在直接抚养韩某甲期间,以韩某甲违反品德等为由采取木棍击打其手部、臀部、罚跪等方式多次对其进行体罚,造成韩某甲身体出现多处软组织挫伤。2022年9月5日韩某曾因对韩某甲体罚,被徐州市鼓楼区公安局东站派出所出具鼓公(东)告诫字[2022]12号《家庭暴力告诫书》,载明:“韩某与韩某甲共同生活期间,韩某采取暴力的方式,对韩某甲的手臂、背部、腿部进行殴打,造成韩某甲上述部位多处软组织挫伤”。2022年11月29日,因韩某对韩某甲实施家暴行为,造成韩某甲臀部、大腿等部位多处软组织挫伤,公安机关依法将韩某甲交由其母亲张某临时照料。韩某还存在当申请人韩某甲无法完成其布置的国学作业的情况下,不准许韩某甲前往学校上课的行为。2022年12月8日原告张某将被告韩某诉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为保障韩某甲的人身安全,申请人韩某甲、张某于2022年12月8日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一、申请人韩某甲暂由申请人张某直接抚养;二、禁止被申请人韩某暴力伤害、威胁申请人韩某甲;三、禁止被申请人韩某跟踪、骚扰、接触申请人韩某甲。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一、中止被申请人韩某对申请人韩某甲的直接抚养;申请人韩某甲暂由申请人张某直接抚养;二、禁止被申请人韩某暴力伤害、威胁申请人韩某甲;三、禁止被申请人韩某跟踪、骚扰、接触申请人韩某甲。本裁定有效期至变更抚养权纠纷判决生效之日止,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韩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裁定书送达后,韩某申请复议,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韩某的复议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是孩子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积极学习家庭教育相关知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要学会运用恰当的教育方式开展子女教育,而非采取对未成年人进行体罚等简单粗暴的错误教育方式。人民法院在处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人格尊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被申请人韩某作为韩某甲的直接抚养人,在抚养期间存在严重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故申请人张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裁判要旨

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未成年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将未成年人暂由其他监护人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依当事人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指定其他监护人行使临时直接抚养权,该措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法信 · 裁判规则


1.对于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妇联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唐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要旨:对于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关部门在发现相关情况后应当第一时间上门摸排调查,妇联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幼儿园及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公安机关依法对父母予以训诫,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二批)(2023年)


2.父母应当尊重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利,父母行为侵害合法权益的,未成年子女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吴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要旨:未成年子女是独立的个体,他们享有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基本民事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父母采取的冻饿、断绝与外界交流等方式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违背了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禁止出门上学更是损害了孩子的受教育权,子女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二批)(2023年)


3.未成年子女被暴力抢夺、藏匿或者目睹父母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蔡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要旨:未成年人目睹父母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其所遭受的身体、精神侵害与父亲的家庭暴力行为直接相关,应当认定其为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人,人民法院可以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二批)(2023年)


4.对于可能构成家暴的行为,未成年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吴小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要旨:父母采取辱骂、殴打甚至虐待等粗暴方式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于可能构成家暴的行为,未成年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审理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少年司法》2021年第2辑(总第48辑)


5.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多部门联动促成当事人申请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变更抚养关系,织密未成年人反家暴防控网——简小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要旨: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多部门联动促成当事人申请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变更抚养关系,织密未成年人反家暴防控网,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审理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原中山市人民法院)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4年)


6.法院可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家庭教育令,跨部门协调联动,多维保护被家暴未成年人——黄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要旨:法院可同时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家庭教育令,通过“禁止+指导+机构联动”三个层面,引导未成年人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家庭暴力。

来源:四川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3年)


法信 · 专家观点


一、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时人身保护令的适用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作了专章规定。家庭关系中,未成年人处于被监护状态,其遭受监护人的暴力或暴力威胁时,自救能力往往不足。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借鉴吸纳了反家庭暴力法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和单位的申请对未成年人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符合“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的条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摘自张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330-331页。)


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未成年人家庭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能及时了解、掌握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通常也能在第一时间发现未成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本条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劝诫、制止和报告的职责。

1.予以劝诫、制止。一般情况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情节尚不严重或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直接予以劝诫、制止。劝诫、制止,主要是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教育,使其纠正错误,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停止违法行为。

2.情节严重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告。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有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已经超出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能控制和处理的范围,需要向公安机关报告,请公安机关介入处理。

如果未成年人遭受来自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注:观点中的“本条”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8条。

(摘自张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355-356页。)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

第一百零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

23.人民法院接受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后,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作出裁定。经审查认为存在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危险的,应当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人民法院接受诉讼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接受诉讼中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情况紧急的,也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4.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第三款 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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