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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毅 | “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与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困境:对一起石场纠纷案例的分析

吴毅 社會學會社 2021-11-17
吴毅1958.3 - ),法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发展规划部主任、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社会学、政治人类学、历史社会学、当代中国政治发展、乡村治理。著作有《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20世纪川东双村的表达》《小镇喧嚣——一个乡镇政治运作的演绎与阐释》等。[图源:baike.baidu]

提要
本文以华中地区A镇一起石场纠纷为案例,分析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的困境,讨论了目前学界关于农民维权“以法抗争”等理解模式所存在的简单政治化倾向,指出非政治化仍然是农民维权的基本特征。论文还认为,以“合法性困境”为基点所推导出来的农民维权的弱组织和非政治化观点虽然足以批判有关农民维权行为的激情化想象,但却有忽略转型期中国政治之复杂性和过渡性特点之嫌,其对农民维权特征的基本判断虽然表面上与激情化想象不同,但两者在思维逻辑上却存在着某种内在一致性与贯通性,本身也不自觉地陷入了“民主—极权”这一泛政治化思维陷阱,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农民利益表达之难以健康和体制化成长的原因,从场域而非结构的角度看,更直接导因于乡村社会中各种既存“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阻隔,与“合法性困境”相比较,这一结构之网已经越来越成为影响和塑造具体场域中农民维权行为的更加常态和优先的因素。


统计表明,随着转型期乡村社会各种矛盾的显化和农民权利意识增强,农民上访无论在数量和强度上都呈上升趋势(王永前、黄海燕,2003),这促使学界去关注这一问题,研究其内在机制和外显特征,揭示农民权利意识与上访行为之间的关系,并初步归纳出诸如“依法抗争”(李连江、欧博文,1997)及“以法抗争”(于建嵘,2004)等模式。这些模式有一个特点,即强调行动与意识之间的正相关性,强调主体对行为的自觉建构,进而引伸出关于维权意识与行为正向互推的烈度升级想象。
 
不过,这种想象在一些研究者那里却呈现出某种单线进化的图谱,并显示出对农民维权行为发展趋势的泛政治化理解(于建嵘,2004),这种泛政治化理解虽然因为尽抒激情而获得较大的影响,但是否与普遍的经验相符合,却引起了人们的置疑。例如,应星近来就在《社会学研究》上撰文,将中国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与西方社会运动、集体运动及南亚“底层研究”(subaltern studies)(查特吉,2001)范式相比较,以进一步分析我国现阶段农民维权行动的特点(应星,2007)。针对于建嵘关于中国农民的维权行动已经具有明确政治取向,由“依法抗争”转入“有组织抗争”或“以法抗争”的观点,应星以“合法性困境”为基点,分析了农民“群体利益表达”之“草根动员”的弱组织化特征和非政治化取向。应该说,这一立论不仅更加符合现阶段农民维权的常态,对于纠正单纯追求轰动效应的研究偏差及促进农民利益表达的制度化吸纳,也是有益的思考。但是,本文认为,应星基于四个个案而得出的由“合法性困境”所致的非政治化维权特征的解释,虽然足以批判激情主义的政治浪漫化,却忽视了现实中利益表达机制的制度化建设、政治文化开放及“和谐社会”建设对维权行动合法性忧虑的极大舒缓。从而在“消极”的向度上表现出了与前述激情化想象在逻辑理路上的内在一致性与贯通性。“合法性困境”的推理看似符合静态的中国社会结构,但却忽略了转型中国政治特征的复杂性和过渡性,故而,其在能够解释一部分经验事实的同时,却又片面化了更多复杂和场景化的维权经验。本身也不自觉地陷入“民主—极权”这一两分的泛政治化思维陷阱。因此,我认为,对农民维权之社会生态以及由此塑造的行为特征的深入研究仍然很有必要。由此,本文不仅准备对农民维权意识与行为正向互推及烈度升级想象的单线进化图谱进行评析,而且也拟进一步与关于由“合法性困境”所致的农民维权的弱组织和非政治化观点展开对话。
 
本文的一个基本置疑是:在“送法下乡”的背景下(苏力,2000),农民的维权意识与行为是否一定会呈现正向的互推及不断政治化的趋势?如果这种互推及政治化趋势没有出现,原因是否一定可以被归结为对维权表达之“合法性困境”的忧虑?本文虽然在一定意义上同意应星判断的价值,并且不否认“合法性困境”仍然是阻遏其成长为像西方那种被体制所吸纳的社会运动的根源,但是,本文却想补充另外一个考察视角,并提出不同的观点:即农民利益表达之难以健康和体制化的成长,从场域而非结构的角度看,可能更加直接导因于乡村现实生活中各种既存的“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阻隔。“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概念,是基于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乡村社会基本特征的理解而提出的,即乡村社会虽然不断被市场和法制因素所渗透,但经济与社会的转型在促使政治“全能主义”(totalism)消退之时(邹谠,1994),却并不同时也自动促使官权力从日常的经济与社会生活中隐退,相反,由官权所推动的单向度改革反而会强化权力运作社会资源的能力,从而使社会分层和流动明显弱于城市的基层乡村——通常所说的“熟人”、“半熟人”社会(费孝通,1985;贺雪峰,2000)——呈现出以官权力为核心来配置社会资源与编织关系网络的特征。这一特征不能不极大地左右和影响乡村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社会乃至政治互动方式,因此,任何具体场域中农民的利益表达行为,都不可能仅仅是对单纯的利益损益和权利意识的回应,而必然是经由这些无法躲避的权力与利益之网过滤的产物。因此,当农民遭受利益侵害时,是否维权,如何维权,维权到何种程度,除了主体利益受损和权利意识程度等因素的作用,还必然要受制于主体生活其中的制度、社会和人际关系网络。由此,利益受损的农民在维权中如何处理他们与所诉冤对象——地方权力体系的关系,就会是一个比简单的利益算计更加重要的影响维权行为及其特征的问题,而且也越来越是一个优先于“合法性困境”的考虑。由此,本文的预设是:乡村社会中无所不在的“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使农民在官民博弈中一般采取忍让而非诉愿的态度,即使诉愿,也尽可能留下回旋的余地,以为诉愿后官民关系的修复留下后路。此种维权的行动逻辑会相应地构成影响具体事件—过程中(孙立平,2000)农民维权方式的重要因素,并进而塑造维权特征。因此,一些研究所指陈的普遍线性进化态势,究竟是一种突发性的地方状态还是超地方的趋势性指标,就是需要被追问的问题;而对于“合法性困境”的解释效用,也同样是一个需要在情景中解答,而非单纯从结构上可以判断的问题。
 
进而,笔者认为,不仅政治化未必是当前农民维权行为的普遍特征,以二元对立的分析框架解释维权上访中的“抗争”有其不可克服的局限,而且,“合法性困境”也并非众多维权案例所面临的惟一、表层或最为紧迫的障碍,在诸多日常状态下,“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正在上升为影响农民维权特征的更为优先和常态的因素,由此我们得以解释农民维权何以在多数情况下会“适可而止”,而非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本文以个案的形式参与讨论,并着意以故事的铺陈来展现维权农民所遭遇的利益表达困境。某市城郊A镇的采石场纠纷是本文要讲述的“故事”,“故事”的获取与我在中部某市A镇长达一年半的田野调查有关,由于有充足的时间保证,我的观察基本上与这个持续达一年多的纠纷的发生、发展和消退同步,且相当部分材料的获取,不仅得自于对当事各方的深度访谈,还直接来源于难得的现场观察,这不仅确保了对事件—过程分析的准确,也让我对事件中当事各方的博弈心态有一个较准确的把握。
 
纠纷发生于一群合法经营的采石场业主与从事土地开发的区、镇政府之间。政府要卖地,采石破坏了开发区的生态环境,影响到土地出让,政府遂由原来的支持采石转而为关闭石场。关闭中因政府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遂致纠纷。石场业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最底层群体,而具有为学界所分析的经济能人的身份类型,因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从严格的比较意义上看,我们未必能够以石场业主这类可称之为“农民精英”的维权行为来简单地等同或代表最底层者的维权逻辑,我们明白不同社会背景及经济与社会地位会影响和塑造不同的行动特征,从而使行动本身带有显著的群体限定性特征。但我恰恰以为,通过对本案例这种带有显著群体限定特征的“精英”类维权逻辑的展示和分析,能够更加准确地测量出既有“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给农民维权者所留置的行动空间。也就是说,精英尚且如此,就更不用论一般农民维权也无法不受到“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限制了。
 
在确知“深描”性的“解读”有其局限性的情况下(赵鼎新,2004;应星,2006),本文对案例仍然采取“讲故事”的方法,旨在通过对情景的展示和过程—事件本身的进展来“再现”维权农民身处其中的权力—利益的生态环境,并由此建立对当下农民利益表达困境更加场景化的认识。笔者相信,本文的叙事在其被操作之时,已然构成了理解行动意义的一种形式(伊格尔斯,1989;吴毅,2007)。
 
 
在某市近郊A镇秦家畈和茶山李两村交界处,横亘着一座不高,但却宛延的山脉,这座山叫茶山,茶山在靠近秦家畈村这一端,因山形细长,人称老虎尾。老虎尾的石材质地坚硬,适合做建筑材料,这里一顺溜分布着近20家采石个体户。
 
杨宏军是我进入老虎尾后认识的第一个石场业主,他是由6家石场组成的一个采石联合体的法人代表,又是秦家畈村委会的副主任。我从认识杨宏军开始,便得知了石场纠纷一事。业主们是几年前上山采石的,当时的政策鼓励农民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但是,近两年来老虎尾采石场却接连遭遇麻烦,因为地处开发区,采石作业污染园区环境,破坏森林植被,区里对是否支持其继续发展开始犹豫。2001年9月,政府曾下令关停,后来在业主的一再要求下,又改而决定在限制开采区域,确保安全生产和不破坏自然景观的前提下恢复开采。但是,既要开采,又要不破坏生态,在操作上实难两全,放眼老虎尾一带面向A镇的山体,早已呈赤石裸露,凸壁断岩状。所以,也有人说,这样的山体就不要再奢谈恢复生态,还不如继续开采,直到将开采面的山体打平,那样看上去既比现状好,也能给各方带来更大的效益。其实,区里“出尔反尔”,也是此意。无奈茶山另一面邻区的林场和花卉种植园对采石场开山放炮严重不满,不断向市里反映,构成对区里的强大压力。另一方面,由于山体损毁严重,前来洽谈土地买卖的客商对周边的土地皆不理会,致使这块与区城相接的黄金地段无人问津。于是,区里认识到,再不关闭石场就会影响开发,遂下定决心,要彻底关闭采石场。

图为桂林一采石场工作现场。[图源:guilin.newhouse.fang.com]

这等于断了石场业主的财路,区里可供开采的位置不多,重新寻找石场很难。但更大的麻烦还在于政府关闭石场的方式。谁都知道,政府要做的事,又是以保护生态环境的名义来做,石场业主不大可能抵制,也提不出抵制的理由,他们所期待的只是尽可能多地从政府方面获得赔偿,以减少因关闭而造成的损失。他们有理由这样期待,这些业主系合法经营,在数年的开发中,他们每家均有从十几万到几十万不等的固定和非固定资产投入,虽然采石行业很景气,毕竟开采年头有限,多数业主除基本收回投资外,并未赚到多少钱,有的业主则连投资都未收回。但问题也恰恰出在这里,区里要关停,赔偿一事却交由镇里处理,叫做“谁家的孩子谁抱走”,镇里财力不厚,自然不愿意拿钱出来,这样,就在业主的赔偿预期与政府愿意支付的赔偿数额之间形成巨大反差。

“听说一个场子只补偿三五万,政府这样干,我们就亏大了。我们准备上访,要么提高赔偿标准,要么让我们再生产一段时间,把本钱弄回来。”

杨宏军透露了业主们的想法。秦家畈的村主任老罗也坦承,镇里不谈赔偿,一户只准备给三五万的补偿,这样,相当一部分业主数年辛苦的结果,也就只是收回了成本,没有赚到钱,少数业主甚至还无法还清欠款。老罗又说,另一方面,镇里也有苦衷。从自身利益来讲,镇里并不愿意关闭石场,甚至私底下还有些同情业主,镇里没有大企业,全靠这些小企业撑着,有石场在,每年多少还能收几个钱。村里也可以有一些租金。现在要关闭,不仅再也收不到钱,镇里还要拿钱出来摆平矛盾,每家赔得再少,加起来也要近百万。这简直是又出钱又得罪人。但区里下了决心,镇里就只有执行,这就是行政的逻辑。
 
真正的行政逻辑还在于:当镇政府不得不执行区里的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对业主的同情又意味着镇里可能还会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时,理解的同情就不能不让位于由基本制度角色所决定的理性考量——镇里此时所考虑的,只能是如何尽可能利用自己在与业主这场不可避免的博弈中的权力优势,来减少自身的支出。因此,作为个人,他们可能会认为应该给业主相应的赔偿,但作为一个利益主体,镇里却绝不愿意区里对业主做出让步,因为这意味着镇里将付出更多。镇政府相信,他们有能力摆平矛盾,因为“政府要干的事你还能拦得住”?由此便折射出基层社会的权力结构对行为主体之政治心态的塑造。
 
这种塑造不仅针对干部,也针对农民。所以,尽管存在着因日益扩大和加深的“送法下乡”(苏力,2000)而萌生和增强的权利意识,但真正要在认识和行为之间做一抉择,更为恒久的官民文化对农民意识与行为的塑造可能更起作用。

“自古以来,民不与官斗,也斗不过官,能忍则忍,只要不是太过不去,也就算了。”


这是业主们的想法,也是秦家畈村主任老罗给业主们的劝告。在即是“太过不去”了。采石场系合法经营,政府说关就关,只给一点象征性补偿,几十万元的投资不打了水漂?设备不成了一堆废铁?如果是欠款未清,那就更是将人往绝路上赶。所以,明知斗不过,也得硬撑着斗上几个回合。业主们说,这事只有闹才可能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这叫做“会哭的孩子有奶吃”。道理很简单,自古以来不是说政府是“父母官”吗?因此,老百姓的苦痛政府就得管,即使基层不管,上级也要管。这是乡村政治的“习性”(habitus)赋予农民的另外一种信仰,简单说来,叫做“乡村干部是坏人,省市干部是好人,中央干部是亲人”。现在兴许是向“好人”和“亲人”求援的时候了。
 
所以,虽然说基层社会的政治结构呈现出官强民弱的总体特点,却不等于说民就完全没有办法与官博弈,关键要看处于特定关系/事件过程中弱势一方的民是如何评估自己的价值与能量以及体味自身“冤屈”的,如果他们感到已经无法承受来自官的“侵害”,也会由忍让转为抗争,运用合法的渠道来讨一个说法,乃至迫使政府改变决定。于是,上访的逻辑便摆到了这些石场业主的面前。
 
已有相当多的学者指出,上访是传统中国政治结构给民众安排的一种特殊的诉愿机制,这一机制在政府与民众的体制性沟通中之所以一直占有独特地位,既与帝制中国出于政治安全考虑而有意为民众预留一定诉愿渠道的传统有关(参见应星,2004),也与1949年以来国家建设中行政权力独大(笔者将当代中国场域中的党权也视为广义的行政权)的现状有关。因此,就民众而言,当他们遭遇“冤屈”,尤其是来自于基层政府方面的“冤屈”,而又自觉申诉无门时,就可能会选择以上访来向上一级政府诉愿,以求高层的“青天”能够越过基层“官僚”的阻碍为民申冤。现在,这些业主就准备这样做。不过,即使上访也并不那么好迈开步子,业主的目的是赚钱,而非与政府闹僵,越级上告,势必将基层政府置于尴尬地位,就算是赢了道理,若彼此的关系闹僵,日后的生意也没法做。所以,不能图一时之输赢而自断后路,他们决定先与政府协商,以争取将石场关闭的期限尽可能往后拖。
 
业主们向区里递交了一份材料,申张他们的权益和要求,指出采石场系合法经营,投入大、生产时间短,如果立即关闭,将给业主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呼吁政府要“慎重决策,有情操作,平稳过渡”。并说如果政府在处理采石场关闭一事上确实存在经费方面的困难,最好延期关闭,让石场继续生产一段时间,这样既可以弥补业主的损失,也减轻了政府的赔偿压力,言下之意是,如果延期关闭,业主方面也不再提赔偿一事。区、镇领导从这个建议中看到了免除政府赔偿之责的可能,于是决定将采石场关闭的时间延至2003年底,为防止横生枝节,又要求采石场业主必须就延期关闭的有关事项与镇里签订协议,保证安全有序地开采,到期自动撤离。
 
这个看似两全其美的办法,其实是一种斗智。业主所用的是拖延术,是走一步看一步,捞一笔是一笔的算计,并非真是只想多生产半年或者不要赔偿。政府这边也不是料不到业主的算计,而是将计就计,既做了好人,又借机免除了赔偿责任。这样,双方又展开了第二轮较量。
 
为了防备场子和机械被强行拆除,丢失证据,业主请来摄像师,将相关证照、设备和石场形貌等录像,并制成光盘。业主们还商议顶住压力,不签协议,也做好了到北京上访的打算。此时,秦家畈和茶山李两个采石联合体的十几户业主空前团结,而那些资金投入多,债务多,立即停产损失最严重者,就成为抗争群体的核心和出头露面的代表。
 
政府方面则要求业主先签协议后生产,否则立即关闭,并停止供药。当然,政府也不愿意一上来就与业主硬碰,作为一种早已得心应手的治理术,思想工作在解决急难问题时还是大有施展空间的。
 
杨宏军是秦家畈采石联合体的法人代表、秦村的副主任,刚被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这三重特征,决定了政府将思想工作的重点首先放在他身上——要求杨带头签字成为击破整个业主联合抗争的突破口。
 
结果是可以预料的,杨宏军屈服了。这倒不是一个简单的利益考量和权衡,而是他根本就无法挣脱乡村社会中由权、情、利相互纠结、编织而成的网络,只要你进入这张网,便无法退出,否则根本无法在地方社会中生存。所以,老罗对他晓之以理:
 
“延期关闭是你们提出的建议,政府采纳了,现在他们要求签协议,以保证措施的落实。你不想签字,签了就等于放弃了赔偿要求,但你顶得住吗?其他人又顶得住吗?退一步讲,你就是不当干部和党员,一样也顶不住,还白白受了损失。政府就是不让你带头,到头来大家还是签也得签,不签也得签。还不如就着这个面子,起一个带头作用,兴许还能从其他方面得到一些弥补。”

杨无以回应老罗的话,他一方面为镇、村要自己充当出卖业主利益(同时也出卖自己利益)的“叛徒”而气愤,另一方面,他也发现除此之外别无他途。杨宏军接受了政府给他安排的角色,并因此而期盼能够得到某种回报。没过几天,其他业主也签了字。政府直接派人去了石场,反复动员业主签字。干部们一方面暗示这不过是一阵风,风头过了还可以搞;另一方面又声称不签协议就马上关闭。一些业主不从,结果机器被贴上封条,并处以2000元罚款。在这种情况下,业主们只好屈从。镇里在拿到业主签字的协议之后,随即到区公证处做了公证。
 
 
很快便逼近了年末,镇里务求按期关闭石场,而业主则提出半年前的签字无效,说公证系政府单方面所为,作为当事一方的他们不在场,在程序上不能被视为合法。业主们又重提赔偿要求,并提出政府要负责为他们选择新的开采地,声言如果不赔偿就关闭,他们就要上访。
 
政府显然有所准备,作为回应,在春节结束后上班的第三天,区、镇采取联合行动,停了石场的生产用电。紧接着,镇里得到消息,采石场业主共计17人联合上京!消息是业主们有意透过家属传出来的。政府不敢怠慢,行政一把手武镇长亲自率领区、镇干部共10人,乘飞机赶往北京。这样,围绕着上访和拦访,业主和政府的博弈升级了。
 
上访和拦访似乎正在成为如今许多地方官民博弈中都要上演的一出重头戏,就农民而言,上访比司法救济来得便捷,在行政权独大的情况下,农民始终相信政府比法院具有更大能量,所以,他们也更愿意将“冤情”交由上级政府来评判,如果担心地方政府“官官相护”,还可以选择将“冤情”上达北京,让中央来体现“浩荡恩情”。事实也是这样,只要选择上访之路,“千方百计上京城”就自然会成为上访者的最后归属(赵晓力,2005)。可信访制度的设计源自于高层联系群众、了解民意的需要,而非专为行政救济所设,所以,如果上访洪流齐聚北京,势必会增加中央的压力,影响社会安定。因此,中央自然希望地方各级政府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一旦发生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重复上访,则要求基层尽快将上访者领回当地处理(应星,2004)。这势必使地方和基层政府组织拦访甚至“劫访”成为公开的秘密。
 
由赵亮执导的《上访》(2009)记录了各地上访者从家乡来到北京“上访”的故事。[图源:baike.baidu]
 
武镇长一行一到北京,就直奔国家信访接待单位,却发现业主并没有露过面,也尚未递交上访材料。这消息让担心“火势”蔓延的区、镇政府心有稍安,于是,他们一方面通过各种关系与上访人员联系,另一方面又分兵到业主可能去的中央各信访单位外守候,防止上访成功。
 
此时先期到京的业主并不急于走进信访办的大门,或者说,他们的本意也不是非要把事情弄到这一步,而只是想借上访之名向地方施压,以达到获取赔偿的目的。施什么压呢?这就要从地方对上访的顾忌谈起。在中国政治的运作中,社会稳定从来是至为敏感的问题,也是上级衡量下级工作绩效的重要指标,这里的稳定有其特定内含,即无目标指向政府的闹事、无群体性上访和其他突发事件等。可见,业主们实际上是想以社会稳定的敏感性为赌注来“胁迫”政府让步。因为出现群体性事件,地方可能面临上级的指责。不过,这一“胁迫”可以言说,却未必一定要兑现,如果真的将上访声言转化为行动,谈判的空间增大还是缩小,业主也没有把握。质言之,上访者其实既没有能力,也不会真的傻到要去碰触稳定的雷区,只不过既然此问题被如此强化,它实际上也就成了事关地方和基层政府政绩、荣誉与面子的大事,所以,这里的施压,其实只是欲拿地方政府的荣誉和面子来做文章,打的是一种心理战。真实想法是可以与政府争利,却不要轻易伤及“父母官”的颜面。“中央管不了你一辈子,最后解决问题的还是地方”,“石头飞上天还是要落地,事情出在哪里最后还得由哪里来解决”。这个道理地方领导多次强调,业主们自然会掂量,所以,若非万不得已,他们也不愿意将事情捅到北京。这也许是包括本案例中的石场业主在内的绝大多数上访者都会面对、且不得不反复权衡的一个选择困局,其中所主要踌躇者,除了最为深层的安全性困境以外,还有(或更多地是)对须臾无法回避的乡村日常“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顾忌。
 
事情果然按照业主的设计发展,拦访干部多方与业主联系,这使业主感觉到政府急于“灭火”的窘迫,于是,他们也顺势给政府一个台阶,双方约定地点,各派代表见面,而在这之前不进信访办。为了防备万一,拦访干部还是分出一队人马去信访办守候,结果,双方在两个地点都相遇了,这说明,业主也做了两手准备,如果他们发现政府并无诚意,只是想把人弄回去,那也只有将生米煮成熟饭,将假访变为真访。
 
结果,业主的两路人马都被好言劝到干部住的宾馆,武镇长表态:
 
“再大的事情也只能回去谈。” 

政府方面终于露出了可以商量的意思。
 
上访者被接回A镇,而且是坐着卧铺回来的,与其说这是一次上访,不如说是斗法。业主代表老郭说:
 
“我们也不想把事情做绝,我们也都知道,解决问题也要回来谈。但事前几次与政府对话,他们都闭口不谈赔偿,所以,我们此行就是要看看政府的反应,如果他们不愿意把事情闹大,那我们就回来谈,如果他们不为所动,我们就只有把材料交上去。既然政府答应回来谈,并为我们买好了回来的车票,我们也就回来了。” 

另一方面,政府方面也认为:
 
“这些人还是给了我们面子,他们当初写信表示延期关闭,不提补偿,后来又不认账,也不是不可以理解,毕竟关系到切身的利益。 

以此为台阶,政府和石场业主开始了新的谈判。业主多生产了半年,又通过上访的架势“赖”掉了延期关闭、不提赔偿的协议,将政府逼回到谈判桌上,并做出有限的让步。这让我们看到了农民维权者在底层社会中发育出来的以不讲理谋求讲理的行事风格(杨俊凯,2006)。
 
然而,当双方真正走向谈判桌时,政府所面对的却仍然是是否赔偿,又如何赔偿的问题。消除了上访燃眉之急的区、镇政府又回复到“理性人”的立场,区里要镇里拿钱摆平,镇里却不愿意,
 
“我们受了损失,凭什么还要出钱?”

业主提出了每家赔付30万元的要求,政府则认为投多少资,如何投资由业主实际的生产规模和能力所决定,石场本来在2002年就要关闭,后来是在业主的要求下才恢复生产,业主对自己的生产性决定理应承担责任。所以,政府只同意对场地和机械拆迁给予补偿,又答应退还石场开业时由业主自行集资扩充电容的电力增容费和电改费,此外,还承诺在业主自行找到新的开采场地后在证照办理上给予优惠。这样算下来,与最初设想的每家补偿3—5万的考虑差别不大,政府实际上只是退回到半年前的立场。
 
双方立场差别太大,谈判再一次搁浅。
 
在既无法说服业主,又不能满足,也无意满足其赔偿要求的情况下,区、镇方面又习惯地操弄起“拖”和“拦”的策略,而区镇之间不同的利益算计则进一步放大了这一策略的效用。业主们终于摸清了政府的想法,政府把他们从北京接回来,并做出部分让步,主要还是出于维护地方政绩与面子的考虑(参见郑卫东,2004),而非真的要赔偿。激愤的业主再度进京,这次去了24人。政府也再次调集人员拦访。但这一次他们晚了一步,业主到京后,立即将上访材料递交到国家信访办!
 
区、镇政府面临着与第一次拦访完全不同的局面。上访已成事实,双方公开撕破了脸。在面子和荣誉已经无暇顾及的情况下,政府只能去应对新的形势。拦访干部打探到了业主的住处,但没有与业主见面,而是就近找一家酒店住下,以便随时掌握对方的行踪。同时,又与信访办联系,对石场事件进行沟通,希望缩小此事的影响。
 
业主也知道政府的人跟来了,他们希望干部能够像上一次那样与他们见面。可是,不久之后,他们意识到自己这一次失算了,尽管对方打来了电话,答应见面,但人却始终未来。业主开始明白,政府这一次是要有意“耗他们的油”,看他们能撑多久。业主们呆不下去了,他们再次来到信访办,一是要看看上交的材料有无反馈,二来也是要去会拦访干部,如果碰不上,再商议下一步如何行动。
 
在信访办的大门口,上访者与拦访者果然相遇了!原来,干部不去见业主,却天天都去信访办。激愤之下,业主再次拥进信访办,可接待人员却劝他们有事回地方处理,不要在北京聚众闹事,又说材料转到省里也需要时间。上访者突然感到自己在北京的使命就这样结束了,当上访的行动付诸实施以后,上访的尽头便是回到地方再次等候。
 
失去了行动目标的业主内部产生了分歧,一部分态度坚定者主张留守北京,直至等到明确的处理意见,但更多的人还是主张回去等候消息。此时,心理优势已经悄然转到政府一边,拦访干部答应将业主接回家,却没有承诺更多的东西。
 
业主们又被带回了小镇。老郭说:

“这一次回来很惨,人家中午吃饭时不管我们,大家气不过,既然人是他们接回来的,当然要管饭,我提了意见,晚上他们才给我们买了盒饭。”
“回来以后,我们又去找区信访办,但他们说我们不听话,帮不上忙了。公安局还把我们几个带头的叫去,说只允许个人上访,不允许群体上访。”


不过,政府还是与业主开会,希望说服他们接受政府的方案,政府除了进一步明确机械拆迁补偿的标准(小的碎石机一台补助8000元,大的补12000元),基本立场没有改变,而业主也再次拒绝合作,石场纠纷陷入了僵局。可生产用电已停,耗得越久,业主在经济上就越吃亏。随着时间的推移,业主的心开始散了,有人已经在私底下寻找退路,集体行动出现了瓦解的迹象。
 
政府看出了问题,不久,他们采取主动,借区委书记调换之际,新任代理书记宣布了新的措施:凡在6月10日之前签字撤迁的,奖励15000元,6月20日以前签字的,奖励5000元,7月1日以后还不签字的,强行撤除。并宣布这是最后立场,政府不再可能做任何让步!
 
这看起来是一个新的让步,但又未尝不是给失去信心的业主“温柔”的一击,这一击也许足以对逐渐失去信心的业主以决定性影响!
 
果然,面对这个不大不小的“诱饵”,业主内部分化了,那些亏本较少,或者多少赚了几个钱的业主的心思活动了,在看不到政府会做出任何赔偿的迹象,拖下去对自己又越来越不利的情况下,少数人转而采取向现实妥协的态度,多得一分是一分,多得一块是一块,有4家业主首先在政府的领款单上签字!
 
事情来得有些突然,个别业主的放弃立刻在整个业主群体内部产生了雪崩效应,其他业主虽然心有不甘,却又惟恐别人签字自己不签将更加吃亏,于是,也吃不住干部们的轮番劝说,陆续地迟疑着签了字。几天下来,在老虎尾采石场的17家业主当中,已经有13家签字领款,最后坚持不肯就范的,只剩下几个组织抗争的代表。这样,在经历了一年的久拖不决之后,感觉耗不下去的大多数业主在顷刻之间便选择了就范,维权联盟瓦解。
 
 
纠纷的结局既定,由此,我们可以来讨论一些理论问题了。问题之一是,在本案例中,这些可以称得上是农民精英的石场业主为何在整个一年多的维权活动中始终不选择以法律来维权?虽然从访谈中我得知,他们从纠纷一开始就做过相当仔细的法律咨询,准备了相关材料,但就实际的行动而言,他们却始终只在上访的框架,而非法律的框架内寻求问题的解决,那么,他们的这种选择是基于与本案例相关的特殊理由,还是某种超越个案的潜在逻辑呢?
 
大量的经验都显示,将问题引向上访而非法律,或者说将问题“官治化”而非“法律化”,是中国农民在维权时常常采取的策略。究其原因,在于他们对现行权力来源及其设置的特有认识。当我第一次见到维权的组织者老郭时,他就明确地说:
 
“我们不打官司,官官相护,打不赢的。”

这里的“官官相护”,从狭义上讲是他们对基层状况的感受,但从广义上讲,却不能不认为是对公权力集中于党政系统的一种普遍性而非场域性理解,而中国司法的“治理化”工具理性特征也无疑能够在这种理解中得到定位。改革开放以来,作为国家治理转型的一部分,虽然也强调司法独立的价值,但在核心权力机制的设置上,“官治”统摄法治的格局并未有根本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基于对行政裁决之权威性的认定抑或是对司法程序理性的不适,农民在寻求权利救济中选择“官治”而非法治,在他们看来,无疑都是更加理性的,尽管由于信访机关并非完全的行政救济机构而往往会事与愿违。
 
与此相关联,“诉怨”(或“诉苦”)便被相应地塑造成为一种救济的文化机制,这一机制的现实基础,萧楼认为是有别于“西方民主”政体与“专制集权”政体的转型中国官民互动模式,即相对于“西方民主”国家中反对派所扮演的与政府“竞争”和“共意”关系及“专制体制”下百姓的“反抗”和政府的“镇压”关系。当代中国国家与农民之间排解矛盾往往是一种“开口子”和“上访”的互动,从而呈现出一种民对官既非“竞争”又非“反抗”的“诉怨”(或“诉苦”)关系。这种“诉怨”(或“诉苦”),本身就定义出民对官的拟“父母官”而非“权力代理者”地位的认定,正因此,所谓“依法抗争”或“以法抗争”模式中的“抗争”二字,可能在强调了国家与农民互动中的结构性分立关系之时,又忽略了“诉怨”中的“倾听者”、“解怨者”同“诉主”与“诉怨对象”之间那种被放大和延展的类似于父兄子弟的拟家庭涵盖关系,因此,在一些情况下,上访可能是不同权力主体之间的对立与“抗争”,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却可能类似于家庭纠纷排解中势单力弱的弟兄向“父母”投诉强悍霸道的兄长,或类似于传统社会中让更上层的“父母官”(“青天”)注意或体恤小民的苦痛。所以,即使上访也体现出民告官的特征,却并非现代法律所讲求的权利对等意义上的行政诉讼,而实属一种自降身份与地位的“诉苦”。所以,这种将问题“官治化”而非法律化的建构,首先是以民众对政府既有权力的自觉臣服为前提的,也因此,上访较之于司法,看起来更不符合现代工具性的程序理念,却在实质上更加符合、并在实际上强化和再生产出即有的官民秩序认同,也因此,上访看似更易酿造社会不稳定的风险,实则却可能更是农民在认同既定权力格局前提下一种归避更大的官民对立的权力实践,故而,通过“开口子”和上访而达成秩序,其实就不仅是国家的目的,它可能也是为农民所自觉参与的共谋,由此我们也得以理解上访何以能够被建构。当它有利于既有权力秩序的再生和绵延时,它便会被结构中的权力上层和底层所共同建构(又参见应星,2001),尽管它可能意味着对同一结构中权力中下层的某种压力,但这却是一种权力互涵而非对立的压力。
 
萧楼将“西方民主型” 、“专制集权型”和转型中中国农民上访的外部环境框架和主体行为特性做了一个理想类型(ideal)的划分,以凸现当代中国社会冲突研究的特殊性 。(萧楼,2007,《不情愿的反对者:在冲突和秩序之间——东南沿海栖村上访案例研究》,未刊稿)
 
当然,过于强调权力秩序对业主行为的影响也有可能会不公正地淹没普法对农民行为的再塑造,事实上,这种再塑造的影响不容忽视,问题是当这种再塑造还主要停留在意识层面,而非着力于权力格局的改造之时,自上而下权力网络的笼罩性也使以法律维权不仅要考验农民的胆识与耐性,还使他们必须要面对操作上的技术困难。例如,在本纠纷中,公证书就是影响业主进行司法选择的一个具体的技术性困难,业主都诉说关停协议是被逼签的,可是,一旦对簿公堂,如何举证?法律重证据,而业主惟一可以抓住的理由是公证必须有当事双方在场,他们说自己不在场,公证只是政府单方面的行为。然而,公证书其实只是对所签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当事人的签字是否属实等内容的确认,并未涉及到对当事者是否在场的证明,因此,业主将面临如何举证支持自己理由的法律困境。这一困境是如何形成的呢?我们知道,当初镇里正是因为担心业主反悔,才特意搞了公证。站在政府的角度,当他们不太可能仅仅凭借思想工作去说服业主,而又没有其他控制资源可以调用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的运作帮助公权力增加行动的合法性似乎是镇政府的合理选择。这种出牌风格虽然凸现出基层政府通过对强制性权力的操控来弥补常规性治理能力不足的无奈,但能够如此运作治理技术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官权之于政治—行政和法律权力具有统摄性的影响。正因此,站在业主的立场,即会相应产生对于法治机会均等享有的质疑,并进而加重对法律化维权绩效的怀疑——既然法治主要是一种治者与被治者关系的精巧安排(“治理化”的又一体现),那么,通过法律寻求权利救济的渠道显然过于狭窄。由此可以理解业主咨询和了解法律而不运用法律的原因。咨询和了解法律在于他们要为维权行为寻求合法依据,而真正的行动方案还是要在自己熟悉和可控的范围之内寻找。在此,上访而非诉讼,显然是业主更加熟悉、也更愿意接受的救济途径。在他们看来,政府已经通过种种现代的法律制作技术,将其行政行为赋予了合法性质,置石场业主于法律的被动。而上访则不同,上访所需要的不是细节举证,而是一种小民百姓在面对青天大老爷时的“喊冤”和悲情宣泄,通过这种“喊冤”与悲情宣泄,将官民纠纷变成一种可以被言说、渲染和传播的“苦”。这种“诉苦”的技术一向为中国农民所熟悉,它在此处又一度转换成了碰触而不危机稳定的赌注,以逼迫区、镇政府按照政治的逻辑——即稳定压倒一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来思考和处理问题。
 
 
“官治化”即寻求以行政途径而非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非如于建嵘所说的农民维权行为已经具有了明确的政治取向(于建嵘,2004)。对于后者,我通过分析本案例中维权业主的行为逻辑来与之商榷。但本文的商榷又非专指向于文,它同时也指向应星的“合法性困境”导致维权行为非政治化和弱组织特征一说(应星,2007)。我不否认,从宏观结构上做最为基本的判断,应星所言有一定的道理,基于此,我们自然就难以理解于建嵘的立论依据。因为按照我们对中国历史和现实的理解,要出现于文所说的状况(尤其是如果这种状况要普遍出现),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可能:一是社会大乱,秩序崩解,二是现行中国基本政治文明类型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显然,这两种情况都不存在,因此,无论从乐观或悲观的角度,所谓农民维权行为普遍政治化取向的观点都很难成立。但是,是否因此就可以回到应星的立场,任意放大“合法性困境”在维权取向上的作用呢?其实,应星的判断还是多了一些结构上的考虑,而少了一些对于复杂现实的过程观察。事实上,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现行中国的政治文明特征已不可以简单地用某种概念化的思维范式所能理解,虽然威权模式犹存,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权力机器的运作却出现了愈益世俗化和常规化的趋势。所以,在具体的场景中,对于以政府为载体的权力体系是可以碰触、可以博弈,而非绝对不能碰触和博弈的,这正是近年来各地官民利益纷争日呈增多趋势的一个基本背景。可以说,这一背景所映衬出的是政治的宽松,而非危机。与此相对应,在处理绝大多数官民矛盾时,权力体系也更多地是将纠纷纳入具体的经济和利益纷争的维度考量,而非视其为对自身统治合法性的挑战。所以,只要维权者在行为上把握就事论事的尺度,不任意放大和延伸目标,“合法性困境”其实是日渐降低的,而安全性忧虑在诸多具体事件中也可以忽略不计。在这个意义上,于建嵘的湖南衡阳观察倒可以佐证这一点。应星的个案也许更能体现早些时候的情况(包括一些仍有可能发生的非常特殊的情况),但就目前各地的情况看,如果不问维权事项和场景,仅仅以“合法性困境”来分析农民维权的非政治和弱组织特征,显然也是一种过于简单的政治化思维的产物。这种政治化思维看似与于文相反,但内里却具有贯通性和相似性,在实质上也都是某种简单化的“民主—极权”二元对立思维模式的不自觉反映。若局限于此种分析视野,不仅无法有效解释诸多农民维权案例的复杂性,也十分不利于以一种更加包容和建设性的心态去推动和促使权力机器沿着继续世俗化的方向转型。在这个意义上,应星的分析虽然“消极”“务实”,却同样暴露出其暗含的泛政治化底色,尽管相对于于建嵘,他似乎“更少”情感的寄托而更多学术的表达。
 
《当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抗争——湖南衡阳考察》,于建嵘著,中国文化出版社,2007年。此书通过对近十年来湖南省衡阳县农民维权抗争活动发生和发展过程的实地考察,探索了农民自发的政治组织的形成过程、基本形态、运行机制以及发展走向,揭示了农民维权抗争精英产生的客观政治环境、社会心理基础和地方性社会生态,分析了当代中国农民的政治心理、政治文化状态、政治价值取向和政治行为方式。
 
有鉴于此,本文提出以“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困境来解释当下农民维权运动及其机制不能健康发育的原因。我认为,随着政治的世俗化,农民维权的“合法性困境”确已降低,但中国改革开放的单项度特征决定了它并不可能因此而打破权力体系统摄经济与社会的基本格局,相反,单项度的改革却在以市场或法律的力量强化权力机器运作与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尤其是在县乡基层社会,因人际流动和社会分层小于城市社会等方面的原因,权力机器在失去神圣不可冒犯之特征的同时,却日益呈现出以官权力为轴心来编织地方社会的经济、利益与人际互动关系的结构之网的趋势,地方经济活动往往围绕“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而展开,而具体的社会成员也往往因各自在这一结构之网中的位置而决定其特殊的地位与资源占有和分享能力。在这样的背景下,一般的经济活动是无法不受这一关系之网的影响的,而官民博弈即使出现,也同样无法不受这一结构之网的约束,从而显示出对维权行为的重重阻碍。也就是说,从制度规定上,维权行动者并不一定会忌惮自身的安全,但他们却不能不在人际互动中顾忌维权行为可能对自身所无法回避的这一“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碰触,这一碰触并不一定会影响到维权者的政治安全,但却不可避免地会恶化维权者的社会生存环境,损及其在这一结构之网中的生存与资源分享能力。如果说底层农民对之还可以不做过多的思虑,那么,其他社会成员却不能不因此而有所顾虑(但说到底,就是底层农民也无法完全对之无所顾忌),由此,我们便得以理解在本案例中,尽管法律已经为维权者铺就了民告官的管道,但石场业主却不会去选择以法律作为维权的武器;同理,尽管维权者对基层权力的侵害深恶痛绝,但在上访过程中却又不得不时时顾忌到与诉冤对象的关系,且并不希望从根本上得罪区、镇政府,由此,便不可能呈一时之快,取不达目的绝不罢休的态度和立场。因为他们深知无法不继续与诉冤对象同处共生,也更不可能通过维权行动去改变以权力为核心而编织起来的地方社会的利益之网。如果赢了官司而得罪了权力体系,使自己彻底失去在乡村生存的空间,那么,他们将面临更为根本和长期的损失,这种损失是无形、延伸和弥散的,却也是无法以法律或者上访来加以维护的,这便是本个案中石场业主维权行动只能选择“适可而止”行为逻辑的原因,且也是较之于“合法性困境”,影响当下许多地区农民维权的更为日常和优先的屏障。
 
 
由上文,我们得以继续分析本案例中维权业主的行为逻辑。如果将石场业主和区、镇方面这场基于经济利益而展开的博弈置于中国乡村的具体场景,而非某种抽象的国家—社会二元对立关系的理论格局中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官民双方在这场博弈中所采取的实际上都是既向对方施压,同时又给彼此留下调整关系余地的策略。这表现在石场业主方面就是,即使决心以上访这一从总体上看为体制所容纳,从局部看却意味着以对地方政府告状的形式来捍卫自身权利的他们,在不到万不得已之时也仍然在小心谨慎地给自己与区、镇方面的关系留下可以回旋的空间,并不想将自己置于与政府完全对立的地位。因为他们知道,事情要得到解决,遥不可及的高层权力并不可靠,最终还得依赖近在身边,须臾不可回避的具体可感的地方权力的关照,也就是回到“石头飞上天还是要落地,事情出在哪里最后还得由哪里来解决”的逻辑上来。退一步说,即使出现高层权力直接过问的奇迹,赔偿政策的具体操作者也还是本地政府,因此,业主在维权的时候就必须注意不要将彼此的脸面撕破。更何况地方场域中官民的互动并非仅仅围绕某一特定的事件—过程而发生,它还更为广泛地体现在有形与无形并长期绵延的一种渗透于乡村生活方方面面的日常化领域,在这些方面,业主们是无法不依赖于区、镇政府的,这即是所谓“日常化权威”的一种体现(参见翟学伟,2004)。所以,石场业主在维权之时并不会只想着维权本身,他们还必须顾及到在日后更为广泛的经济社会活动中与地方权力系统无法割断的种种联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注意到业主在此一阶段对政府所采取行动的一个特点,即此时上访的目的,与其说是业主们力图越过地方,直接向高层权力“诉怨”和“告状”,不如说是他们要通过上访的姿态来对地方政府进行施压性试探。业主们相信,上访的姿态会给基层和地方政府带来压力,让他们感受到有可能因此而被置于高层“权力的眼睛”监视与评判之下,业主们期待地方政府会因此做出相应的让步。
 
应该说,业主的算计有一定道理,因为任何地方政府基于维护自身工作业绩与形象的考虑,都不希望在本地区内出现群体性上访,由此,上访与拦访的互动所要博弈的砝码,实际上就是地方政府的荣誉和面子。如果业主不使用这一砝码即能达成目标,可谓全胜,但事实上这没有可能,业主只能以上访的行动或姿态去试探政府的反应,并以此挤压政府的选择空间,即以触动其荣誉和面子的手段去换取对方在利益上做出让步。可以说,这几乎是业主所能使用的惟一砝码,所以,即使是为了不上访就解决问题,也必须做好上访的准备。而在政府一边,如果业主果能够如他们所曾“答应”(不管这种“答应”是基于主动还是一种被动情景下由弱者施展的反抗谋略)的那样不索赔就自动关闭石场,也可谓全胜,但区、镇方面也知道这同样没有可能。于是,他们要求业主在关闭协议上签字后,又单方面对协议做了公证,目的就在于借助于法律使自己在未来可能出现的矛盾中居于主动。从事情的整个发展过程来看,区、镇方面实际上也采取了边走边看的方针,如果业主顺从,事情就此作罢,如果业主反应强烈,为免使事情闹大可能给地方形象带来的负面影响,政府也准备退而求其次,由不谈补偿到给予一定补偿。在这里,荣誉与面子无疑是政府是否让步的一个重要考虑。事实证明,业主们较好地利用了政府的这一心理,充分运用了博弈砝码,通过上访的姿态使让步的可能变成让步的事实。
 
不过,这一逻辑成功的前提必须是政府与农民之间利益差别的可协调性,如果利益无法协调,那么,这一逻辑就难以贯彻到底。如我们所看到,业主最后还是“被逼而上访”了,当这种“被逼而上访”从根本上破坏了双方的“默契”之后,博弈就重新回到原点,即对权力资源的拥有量将决定博弈的最终结果。不过,这一“丛林”规则的重新展现并没有推翻前述分析,反倒从反面为其合理性提供了例证,有助于进一步理解何以在多数情况下农民会采取能忍即忍,能让就让,吃了亏自认倒霉的态度。因为他们深知“民不与官斗,也斗不过官”的道理,知道即使勉力为之,在多数情况下也难以改变结局,反倒有可能会因此而付出经济、精神、时间乃至于整个人生命运变化的代价,而到头来即使有幸赢得法理,却可能因此而消蚀掉人生,反不如以“早知今日,何必当初”的“犬儒”态度屈从于命运更为“合算”。因此,在一般的博弈中,骑士般的“抗争”几乎难以成为首选,反倒是各种弱者的“诈术”和“纠缠术”有着广阔的存在空间(Scott,1985)。而最为可能的,则是退而求其次,只要政府有所让步,农民也就见好就收,即使这种“好”还远远不是他们的期望。而由此,我们也得以理解上访何以可能被消解,一定意义上,消解是一个必然和普遍的结局,而持续性抗争在常态下反倒只是例外,因为“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治理术在不同场域中都会显现其功效。
 
因此,作为对个案的一种延伸性讨论,就不能不涉及到对李连江、欧博文在分析农民维权活动时所提出的“依法抗争”,尤其是于建嵘所提出的“以法抗争”解释框架的再认识问题。“依法抗争”的指涉范围包括以政策为依据的抗争(policy-based resistance),用以说明和分析农民运用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维护自身的政治和经济权益不受地方政府和官员侵害的政治活动的特点,其基本形式就是上访(李连江、欧博文,1997)。而“以法抗争”则是于建嵘对1998年以后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一种新归纳,他认为相对于此前的“依法抗争”,农民已经直接以法律作为抗争武器,通过将矛盾和问题直接诉诸“立法者”的形式进行维权。于还分析了“以法抗争”的诸多阶段性特点,例如已经从资源性权益抗争向政治性权利抗争方向发展,抗争者已经具有一定的组织化特征,形成初步的制度化决策机制,具有了层层推进的梯次性抗争目标等(于建嵘,2004)。应该说,作为对农民维权活动的现象归纳,这两种解说都各自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但是我以为,如果想进一步将其作为具有相对普遍性解释效用的理论框架,它们又均需要进一步精确化。例如,在中国农民已经具有较明确法律意识的情况下,如果仍然笼统地将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均等同于广泛意义上的“法”,就有些不太利于讨论的深入。我们看到,在本案例中,业主们就能够清楚区分法律和政策的界限,他们所采取的行动策略也是有意回避法律,在行政空间中寻找道路(尽管“合法”依然是其行为合理性的依据,从而依然可以被理解为“依法抗争”或“以法抗争”)。所以,我以为当法治建设至少在制度和文本层面迅速推进的情况下,作为理论解释框架,应该明确地将“依(以)法抗争”与“依(以)政策抗争”加以细分。而事实上,基于不同考虑,在维权活动中回避法律,选择上访仍然是农民在现阶段进行维权的重要特点,如果不对不同的维权类型做出区分,就无法准确地凸现维权活动的特征。其次,两种解释框架将农民的行为明确定位为政治行动,也存在以偏概全的问题。尽管农民以任何理由进行的维权都会直接和间接地产生政治影响,而且我们也不否认农民直接进行的政治性维权活动有增加的趋势,但是,根据更加广泛的经验,在一些具体的维权活动中,即便是纯粹出于策略性考虑,农民也会自觉地注意把握和区分政治与非政治的界限,他们一般都不会去碰触那些可以被称作是政治的问题,而且,这种把握和区分往往是维权活动能够成功的一个重要前提。指出这一点对于我们认识当前农民在维权中的行为特点非常重要,不能因为诉怨对象是地方和基层公共权力机关,就简单地将农民的维权行为泛政治化。第三,于建嵘将1998年作为农民维权活动由“依法抗争”发展到“以法抗争”的一个时间区分标志,我不知道他所依凭的理由是什么,而在他尚未对此做出进一步有解释力的说明之前,我更愿意将他的看法视为一种“地方性眼界”,而非对普遍情况(即如他所说的目前中国农村特别是中部地区的农民维权活动)的理解和概括。我以为,对普遍性情况的不同估计会直接和间接地影响到我们对当前国家和农民整体关系的判断,进而会影响到相应对策措施的拟定。我知道我的这一反思具有十足的保守特征,但如果我们只愿意做出符合理念预期的分析,难道不是在夸大问题?我还想要指出的是,考虑到维权活动中官民互动所存在着的交叉互切与权力笼罩关系,以及“怨主”无论出于何种考虑,在相当多数情况下都必须对此做出的因应,那么,使用“抗争”一词来概括维权活动的特点,分析者在突出了事件某些特征的同时,又是否会遮蔽掉另一些基于共同生活场景与“权力的文化网络”与利益沟连而产生的“互涵”特征?而忽略这些特征,又如何理解具体场域中上访事件的消解?

*本文原载于《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5期。为阅读及排版便利,本文删去了部分注释与参考文献,敬请有需要的读者参考原文。

**封面图为赵亮执导的纪录片《上访》截图。

〇编辑:绿萝  〇排版:花椒
〇审核:山笑 / 北北
〇专题策划人:棱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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